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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于2015年11月25日召开了滁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听证会。会上,听证会参加人对实行居民阶梯气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与会人员一致赞同实施居民阶梯气价和完善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同时,对居民阶梯气价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在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气价方案,并报经滁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
(一)居民阶梯气价实施范围。通过天然气管网供应的滁州市区所有居民家庭执行阶梯气价。居民采暖与非采暖用气执行统一阶梯气价制度。
(二)居民阶梯气价计价周期。考虑到居民生活用气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阶梯气量在同一年内可累积、可结转,结余气量不跨年结算。
(三)阶梯气量和分档气价。第一档气量为每户每年360立方米及以下,到户气价不提高,仍为2.2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量为每户每年360立方米以上—840立方米,到户气价提高至2.42元/立方米;第三档气量为每户每年840立方米以上,到户气价提高至3.08元/立方米。
(四)多人口家庭阶梯气量。居民天然气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公司安装的燃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燃气表对应的家庭实际用气人数在4人以上的,可以向滁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每增加1人,年分档阶梯气量基数相应增加90立方米。
(五)困难群体优惠政策。对经滁州市民政局确认的滁城低保户用气继续实行优惠,到户气价仍按现行价格1.97元/立方米执行。
(六)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到户气价按照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与第二档的平均水平执行,即2.31元/立方米。
(七)完善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国家提高或降低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即燃气公司购气价格)时,民用天然气到户价格同向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案由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按照价格联动公式测算提出,报经滁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价格联动计算公式:民用天然气第一档气价调整金额=(调整后门站含税价-调整前门站含税价)÷(1-气损率),其中:门站价格=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气损率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第二、三档气价按照与第一档气价的比价计算调整。
(八)执行时间。滁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关于阶梯气量和分档气价设置问题。20名听证会参加人中,19人同意将阶梯气量第一档设置为每户每年360立方米及以下,覆盖滁州市区89.4%居民家庭,到户气价不提高,仍为2.2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量为每户每年36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覆盖滁州市区6%居民家庭,到户气价提高至2.42元/立方米;第三档气量为每户每年600立方米以上,覆盖滁州市区4.6%居民家庭,到户气价提高至3.08元/立方米。同时,4位听证会参加人提出应考虑居民采暖用气需求、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增加第二档气量,降低第三档气价。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并综合考虑我市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居民家庭用气增量因素以及周边城市阶梯气价情况,将第二档阶梯气量上限由听证方案中的600立方米增加到840立方米,一、二档阶梯气量的覆盖率由听证方案中的95.4%提高到97.6%,保障了滁州市区绝大多数居民家庭的用气需求,并且一、二、三档气价比为1:1.1:1.4,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1:1.2:1.5比价。适当提高二、三档用气价格,体现了多用气多负担的公平原则,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用气量较大的少数居民家庭提高节约意识,调整消费行为。
(二)关于多人口家庭阶梯气量问题。3位听证会参加人提出,对多人口家庭增加阶梯气量基数应制定实施细则,简化申请审批程序;1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适当增加多人口家庭阶梯气量基数。
采纳情况及理由:考虑到多人口家庭用气实际情况,采纳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适当增加多人口家庭阶梯气量基数,对居民家庭实际用气人数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年分档阶梯气量基数增量由听证方案中的60立方米提高到90立方米。多人口家庭增加阶梯气量基数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滁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制定,报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备案后实施。滁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立多人口用气家庭信息库,定期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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