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积极宣传公路法 当事人自拆违法构筑物
近日,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来安分局路政执法人员发现在S312线84K+900上行线,公路用地内新设置一块广告牌,距公路路面边缘仅有1米、宽0.8米、高4米广告牌,经查该广告牌未经许可,属于违法设置。
路政执法人员立即依据广告牌内容找到当事人,告知其该广告牌因设置不规范,如遇恶劣天气倒伏会伤及路人,且红色广告牌版面会干扰驾驶员行车视线,给公路安全行车造成危害。其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规定。依法必须立即移除。
经过路政人员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危害性,当场联系工人对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进行了拆除。及时排除了公路安全隐患。
什么叫公路用地、什么叫非公路标志 公路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非公路标志:是指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和其他的标牌设施。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是非公路标志牌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非交通标志(可以设置)设置规范: 1、非公标志设置应遵循安全至上、规范统一的原则;设置位置应远离公路路肩外边缘,(通常距公路路面边缘4米)不得遮挡视距、影响交通安全、影响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 2、同一路段同种结构形式的非公路标志的净高宜保持一致。 3、版面高度超过3米的柱式结构非公路标志以及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应进行安全评价。 4、同一路段、同种结构形式的非公路标志的净高、版面尺寸宜保持一致。
二、在以下路段和位置不应设置非公路标志: 1、公路弯道安全视距范围内、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陡坡、连续下坡、视角不良和路侧险要路段; 2、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隔离栏等交通工程设施的支撑结构; 3、交通隔离栏; 4、桥梁(包括公路、铁路上跨桥)、隧道(含隧道口周边位置)、收费站顶棚及防撞墙; 5、集镇路段以外的干线公路路灯杆; 6、公路交通标志纵向间距100M范围内; 7、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附属物的公路结构物;
三、在以下路段和位置,不应设置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 1、居民区周边路段; 2、公路弯道路段; 3、以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总高度1.5倍为半径的区域内存在有35千伏以上高压导线的地方。 4、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5、跨越公路,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要求。
四、以下路段和位置,不宜设置非公路标志; 1、基础施工可能造成边坡不稳的路段; 2、公路的路灯杆; 3、公路绿化带; 4、公路管理机构认定的事故多发路段; 五、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 2、《安徽省公路管理条例》第11条 ; 3、《路政管理规定》第14条(交通部2003年第2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38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 。 二、实施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法人或自然人。 三、法定条件 1、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非公路标志设置条件的(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情形)(允许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情形); 3、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日常维护措施。 四、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公民身份证、法人证书、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介绍信、授权委托函等); 2、申请书(包括:主要理由、施工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施工期限、距隔离栅或公路边沟的距离等); 3、柱式结构以及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需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安全组织方案和检定单位的抗风荷、抗震评估检定报告、防静电措施; 4、公路用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及非公路标志的日常安全维护方案。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来安分局路政科申请办理。 2、受理: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来安分局路政科科受理材料(3个工作日); 3、审查: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来安分局路政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联系公路上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出具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 4、发证: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来安分局路政科发放行政许可证(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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