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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不思悔改 盗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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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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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08: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许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26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出狱后,许某某并没有痛改前非。2015年10月2日,许某某到来安县汊河镇某处房产销售大厅,将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等价值321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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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08: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太轻,应该重判这些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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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2-4 09: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思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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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2-4 09: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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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6-2-4 13: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思悔改,无可救药,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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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6: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在的社会,只要勤快守法,都可以生活无忧,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只想投机取巧,损害他人利益,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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