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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问题疫苗”相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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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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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17: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山东问题疫苗”相关问题的解答
“山东问题疫苗”案发生后,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提出了许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本次“山东问题疫苗”
     从媒体曝光及药监部门调查公布的情况来看,本次疫苗非假疫苗,而是因没有经过严格的冷链运输、储藏,造成疫苗失效/效力降低。
二、失效疫苗对身体的危害程度
      除因接种失效的狂犬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可能会引起发病外,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相关知识来看,大部分接种过失效疫苗的,只是不能产生保护性抗体,达不到防病的效果,对身体的危害程度是轻微的或没有危害。被犬、猫、鼠等动物咬伤而接种无效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因发病率较小,可进行抗体检测后看是否需要补种,但接种此类疫苗有时限要求,所以不建议补种。其余疫苗如乙脑、流脑、乙肝、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疫苗可至各专业机构进行抗体检测后复种。
三、关于疫苗质量的监管
       疫苗属于特殊药品,研制、生产、出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负责审批管理。出厂后进入流通环节,是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放有经营许可的营销企业销售,这些企业必须具备冷链储存、运输、药品管理队伍、法人资格等必要的条件。进入疾控系统后,由疾控系统按照冷链要求进行规范管理,疾控系统均由国家统一配备冷链运输车辆和专用冷库。经过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各接种门诊,也是由国家统一配发的冷藏包运输,冰箱(冷藏柜)储存。接种疫苗是个技术活,所有接种人员均要有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或护士资格,同时还要有经过卫生计生部门培训合格后取得的“预防接种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不可。对不按规范购进疫苗或没有经过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接种单位(主要是一些基层医疗机构或黑诊所)使用疫苗,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四、关于接种反应
     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
1、有的孩子接种疫苗后会出现发热、接种部位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属于疫苗一般反应,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一般时间较短(2-3天)即可消失,无需治疗。
2、如接种疫苗后持续高热、出现过敏反应(荨麻疹、过敏性休克等),或造成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属异常反应。出现异常反应,应及时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治疗后要保留病历、住院治疗资料、出院小结以便后期处理。
       一类疫苗接种出现的异常反应由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根据疫苗对儿童的损害程度,由省级财政进行补偿;二类疫苗按上述程序处理后,由生产厂家和经营企业负责补偿。接种前面所说的无效/效力降低疫苗几乎不会发生接种反应。
五、关于接种门诊
      我市所有的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接种门诊均设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保健机构、一级以上综合医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均未设接种门诊,疾控机构不会给这些医疗机构发放或销售疫苗,接种疫苗不要到这些医疗机构。
六、“山东问题疫苗”的销售渠道
      从媒体曝光的情况来看,该案问题疫苗是通过快递形式发出的,是私对私的交易。疾控系统只和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打交道,没有机会销售问题疫苗。接种时索要正规发票,也会杜绝问题疫苗流入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接种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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