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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看看碧桂园城市花园,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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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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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9:24:00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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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城市花园停车费霸王条款欺压业主
来信人:        碧桂园城市花园业主
来信时间:        2016/2/25 10:14:58
来信内容:        我是滁州来安县汊河镇碧桂园城市花园的业主,我们向县政府、汊河管委会、物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碧桂园乱收停车费的事情: 碧桂园在没有合同约定,没有征求业主意见,而且没有公示的情况下,擅自强制要求业主一次性缴纳20年的停车费6万。如果业主不愿意20年租用就要按照公示牌上的每天10元一次或者4小时以内每次2元,4小时以上4元的缴纳停车费。业主要求按照公示里的地上30元,地下50元的月度标准缴纳停车费,该月度标准也是销售合同里双方对停车费的约定,却遭到碧桂园方的拒绝,并告知这是停车管理费,并不是停车场地使用费,而且现在不接受月度缴纳的方式。 业主对物业关于合同条款及公示内容的解释提出异议,碧桂园方却置之不理,目前双方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并且愈演愈烈。这段时间每天都会发生多起业主堵门,或者门卫趴车头、坐车前地上的闹剧,110多次出警无果,碧桂园也无人出面正式解决。现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我们对他们的行为感到非常不满: 1.        物业对合同条款及公示内容的解释自说自话,故意混淆概念。自己按照公示里按次按天的方式收费,却不允许业主按照公示的按月的方式缴纳。自己按照管理费的标准收费,却说自己收的是场地费。 2.        销售人员在销售期间有意隐瞒和混淆,告诉业主合同里标注的每月地上30元,地下50元的停车管理费就是停车综合的费用。 3.        在没有合同约定,没有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物业没有权利单方面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没有权利单方面拒绝按照自己公示的月度标准进行收费。 4.        地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没有合同约定,没有征求业主意见,没有公示的情况下,碧桂园方也更没有权利擅自对停车场地费和缴费方式进行确定,而且如果按次缴纳,平均每月约300元的价格也严重偏离当地,甚至南京、滁州市等周边城市的正常停车费价格。。 4.        碧桂园方始终没有积极的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行为。 希望县政府、汊河管委会、物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能过问此事。
回复单位:        领导批示
回复时间:        2016/3/8 16:16:58
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露天车位属于公共部分,权属为主体业主共有,目前碧桂园城市花园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碧桂园城市花园物业部按临时停车收费,小型汽车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收不收停车费;白天临时停车1小时—4小时收费2元/次,4小时以上收取4元/次;夜间临停1—4小时收费4元/次,4小时以上收取6元/次,全天停车收费10元/次。地下车位租赁费为5.5万元/位,租赁期限为20年赠送50年,同时物业收取50元·月/车管理服务费,该合同与产权单位碧桂园来安开发公司签订具有合法权。目前,碧桂园物业暂不收取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停车费。2月28日,上午来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给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通知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鉴于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你公司应严格按《碧桂园·城市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合同约定收取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3月8日

办理状态:        2016/2/25 10:53:07 管理员已将此信件转办到领导批示
2016/3/8 16:16:58 领导批示已回复
满意度:        满意 (办结后5天内不投票,默认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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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6-4-13 19:24:58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laian.gov.cn/DocHtml/1/2016/2/Mess_5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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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6-4-13 19: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维权的主体。自己事情靠谁都没有用,只能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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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6-4-13 21: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只有成立了业委会,才能推翻他所谓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否则,业主将长期失去话语权而难以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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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6-4-13 21: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业主也不是完全被束手就擒,《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可以看出,业主不交纳物业费,没有业委会督促其限期交纳这个前提条件,物业公司无权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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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4-14 08: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飞 发表于 2016-4-13 19:43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维权的主体。自己事情靠谁都没有用,只能靠自己!

这话说得没错!赞同!什么事要靠自己解决,就等着别人去做,做的不满意了又讲,真的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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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4-14 09: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平息的事情,不宜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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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6-4-14 09:47:2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必要,如果万一有什么问题,能站出来说话,采取正规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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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6-4-14 09:48:1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说自己的事就说,就不要踩别人一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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