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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饭局口角 挥拳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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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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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09: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小伙在饭店吃饭时,与人发生争吵,后因其自认吃亏,当晚又跑到对方家中发泄怨气而拳击伤人。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8月,张某与朋友一起在饭店吃饭,期间朋友因口角与人发生厮打,张某出手相助。当晚,认为打架吃亏的张某,纠集人员来到受害人家中,将人打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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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5-26 09: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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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6-5-26 09: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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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5-26 10: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纠集人员到受害人家中打架,性质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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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5-26 10:07:0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吃多了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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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6-5-26 10: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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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5-26 10: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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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5-26 14:49:0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少头脑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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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6-5-26 16:32:10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冲动“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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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5-26 16: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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