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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脱水菜厂地块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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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 10: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脱水菜厂地块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新来城”总体规划要求。拟对脱水菜厂地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使此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建阳南路,南至县运输公司宿舍区南边线,西至来安五中东围墙,北至永阳西路,规划征收界限范围内所有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详见脱水菜厂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界限红线图),征收房屋总面积约42566.75㎡,涉及居民搬迁约212户,单位搬迁5个。
二、被征收房屋属性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和监察等部门认证为准。
三、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
四、个人住宅征收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但2010年4月航拍影像图标明已建成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主动签约并积极搬迁交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助。
2010年4月航拍影像图上没有的房屋(含简易房),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00元/㎡的助拆费用。
征收超过批准期限(两年)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按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
此次入户调查后突击抢建的房屋或装潢、抢栽的树木、新增的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安置地点
1、结算方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双向评估、互找差价”。 若被征收人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选择户型时可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上靠一个户型增购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标准计算,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安置地点:被征收人可在政府购买用于安置的商品房中选取安置房;具体安置小区为星河城、未来城、盛景苑、世纪轩、世纪广场、贝发现代城、枫香苑、峰汇国际、汉一广场、望湖名邸;也可在政府建设的安置房剩余房源中选取安置房,安置小区为滨河、七里、世纪广场和金禾小区。选择政府建设安置房现房多层顶层安置的,按本方案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3、住宅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本方案规定奖励办法执行。
(四)没有办理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证书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个人拥有合法产权证明为商业性用房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个人拥有合法产权证明为商业性用房,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房补偿
(一)对临建阳南路和永阳西路主干道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及与其配套的一层二进、一进二层的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同时持有本地点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满二年并且自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按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至今的),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一层三进、一进三层的房屋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对临建阳南路和永阳西路主干道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及与其配套的一层二进、一进二层的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在2010年4月航拍图上已标明建好的房屋(同时持有本地点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满二年并且自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按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至今的),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过去搭建承诺拆迁不要补偿的除外)。一层三进、一进三层的房屋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对临建阳南路和永阳西路主干道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及与其配套的一层二进、一进二层的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没有本地点工商营业执照,但实际一直在经营,经调查后并有社区和四邻证明),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一层三进、一进三层的房屋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对临建阳南路和永阳西路主干道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及与其配套的一层二进、一进二层的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没有本地点工商营业执照,但实际一直在经营,经调查后并有社区和四邻证明),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一层三进、一进三层的房屋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街巷小店。对持有本地点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至今满二年 ,按房屋门向临路一层一进实际营业面积,给予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对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加工的小作坊、个体生产加工户等,持有本地点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至今满二年的,按房屋实际用于生产、加工面积(不含仓库、生活起居面积)给予400元/㎡的一次性补助。仓库给予200元/㎡一次性补助。
七、征收出租(出借)的房屋,征收人对使用人不予补偿安置,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借关系。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拆除。
九、承租单位房屋的处理
单位职工承租本单位房屋用于居住,经单位批准,且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约并积极搬迁交房的,产权单位可为其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手续后,按本方案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政策,或产权单位不予批准,产权单位负责做好承租人的工作,按期腾房交钥匙,对承租人不予安置。
十、特殊人群优先住房保障
(一)符合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符合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征收人(不含无房户),可按享受廉租房政策的面积进行安置(15㎡/人,具体人数按享受廉租房政策人数为准,每户最高60㎡)。结算方式:享受安置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大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结算差价;小于时,按实际结算。享受面积不足60㎡,可增购到60㎡,增购部分按1600元/㎡购买,今后不再享受廉租房保障政策。
(二)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未出售、转让、赠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后无异议,被征收人在规定安置地点,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户型安置(最大允许上靠一个最接近户型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该户确实难以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共有产权手续,予以安置。若被征收人欲购买国有产权面积的,5年内按签订协议书中的价格执行,5年后重新确定价格。
十一、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发给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现房的,住宅房按产权调换面积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和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暂未交付使用安置房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交房时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并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临时过渡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潢附属物补偿等标准按《来安县房屋征收若干政策》(来国土资房[201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二、奖励办法及其他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拆除的,享受以下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签定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下述奖励。
(一)为了鼓励被征收人早迁、快迁,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奖励期限为10天,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期限第一天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交房拆除的,征收人按被拆房屋的认证面积给以被征收人100元/㎡的奖励,每推迟一天减少10元/㎡的奖励,超过规定奖励时间,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二)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奖励办法
征收人无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面积奖励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按20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楼层房号,先签先选。若被征收人不按规定时间交钥匙腾空房屋交付拆除,所选择的楼层房号无效。
(四)选择政府建设安置房现房多层顶层安置的奖励办法
1、对选择滨河、七里、世纪广场安置小区安置房的,另增加8个月临时过渡费奖励。
2、对选择金禾安置小区安置的,另增加12个月临时过渡费奖励。
以上临时过渡费奖励:如实际房屋征收面积小于选择现房顶层安置房面积的,以实际房屋征收面积计算;如实际房屋征收面积大于选择现房顶层安置房面积的,以选择现房顶层安置房面积计算(跃层面积不计入安置房面积)。
被征收人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可优惠增购45㎡安置面积。增购第1㎡--第10㎡按综合建设成本价1600元/㎡购买,放弃增购的,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给予货币奖励。增购第11㎡--第25㎡的,按增购优惠价购买;增购第26㎡--第45㎡,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优惠160元/㎡;增购超过45㎡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六)整户在新城区住宅小区(盛景苑、世纪轩、未来城、贝发现代城)选取安置房的,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1600元/㎡再购买10㎡,放弃增购的,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给予货币奖励。
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征收人,安置房房地产权证按相关规定办理。
被征收人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由供电、供水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十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
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拒不签订协议的、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十四、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六、本方案仅限于该地块房屋征收,其他未定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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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10: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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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6-2 11: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4月航拍影像图上没有的房屋(含简易房),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00元/㎡的助拆费用。
为了拆迁抢盖房子的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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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6-6-2 21:00:3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园为什么不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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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6-2 21:09:0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拆不起了,开发商被来安老百姓黑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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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6-6-3 05:54:42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凭什么门面房要按照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九十补偿?你拆的价格能在来安县城买到一样面积的门面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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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6-9-9 13:55:1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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