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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来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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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4: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网录来安 于 2016-6-30 14:39 编辑

关于来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来城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为“从对河桥起→沿来河大堤向南至312省道交汇口→沿312省道向西(含苟庄村民小组)至来安大道交汇处→沿来安大道向南至中央大道交汇口→沿中央大道向西至经一路交汇口→沿经一路向北至黎明路交汇口→沿黎明路向东至建阳南路交汇口→沿建阳南路向北至白鹭大道交汇口→沿白鹭大道向北(含泰鑫枫香苑和旺塘、毕老庄、马场、魏郢、前双塘村居民小组)至来复路看守所岔路口→从红土路向东(含红土、七岗居民小组、华峰公司)至肖官桥→沿肖官桥河道至北大堤→沿北大堤至来河大堤到对河桥”所合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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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限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二十四、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
(六)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以及下水道、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来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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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6-30 14: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必须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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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6-30 14: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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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4:46:4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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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4: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禁放”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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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6-30 14: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力度太小,应该在1000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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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6-6-30 15:10:00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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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5:11:5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政府会长治久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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