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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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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1: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市《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度,对全县享受低保残疾人、分散供养五保户中一、二、三级残疾人和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救助总人数不少于7757人,做到应助尽助。
(二)救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救助对象:1.省救助对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1-4级残疾人。2.市扩面救助对象:分散供养五保户中一、二、三级残疾人;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 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18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随他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一、二级残疾人。
救助标准:每人每月70元,其中老年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救助。
已纳入生活救助范围的,不重复享受两种救助。补贴采取打卡发放形式按月发放,且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生活救助所需资金,除省配套资金外,按市、县两级财政2:8比例分担。
(三)责任单位及职责分工
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由县残联负责牵头,县财政局、民政局配合。
县、乡两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以及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和分散供养五保待遇的残疾人名册等资料,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调整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家庭,做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
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残联按要求将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并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县、乡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实行“个人申请、网上审核审批”制度。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携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五保供养证》,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表必须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批表的初审签并署意见,经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名单须公示5天,然后上报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批表复审并签署意见,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名单须公示3天,然后上报县残联。
县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2016年度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是一项重要的惠残助残政策措施,体现了各级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县、乡两级残联要通过各种形式、多种媒体进行宣传,使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都能得到救助,扩大这项惠残助残政策措施的社会影响。
规范档案管理。对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补贴对象实行定期复核、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乡镇建一户一档,包括困难残疾人申请审批表原件,低保证(电子档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花名册。县级保留电子档案和纸质花名册。省、市、县三级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符合省救助的录入省救助系统,符合市救助的录入市救助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各乡、镇残联要按照规定定期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
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救助资金的管理,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县残联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贴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严肃救助工作纪律。贫困和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县、乡两级残联要设置一个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事救助工作的人员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1. 目标任务
2016年,为全县6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2. 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部门。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3. 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 目标任务
2016年,为37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不超过10周岁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其中脑瘫、智障康复训练时间不低于6个月,听障、孤独症康复训练不低于10个月;为9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市方案确定后按任务完成。
2. 补助标准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 资金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具等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各县(市、区)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
(2)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市、县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
4. 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县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康复训练。
(3)无定点机构或机构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可将残疾儿童转介至县外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目前正在县外定点机构训练或自行申请至县外定点机构训练的,经市级专家组质量评估合格后,可认定为户籍所在县的任务。
(4)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省、市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将以此为依据对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
(6)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7)鉴于今年全面启用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除申请至外省定点机构训练的情况外,原要求基层申报审批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性工作纸质文档不再需要。
(三)相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县残联牵头,负责组织宣传、摸底筛查,做好康复对象的安置(转介)工作,建立完整的救助档案;卫生部门会同残联项目定点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和医疗保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项目资金以及使用监管,市县配套资金比照省级筹资渠道予以安排;民政部门支持残联、卫生等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的摸底筛查,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加强教育系统内定点机构能力建设,并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康复后随班就读的衔接;公安部门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
附件:1.安徽省贫困残疾人救助申请审批表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3.滁州市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年审汇总表
4.省民生工程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5.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6.康复安置协议样本
附件1
安徽省贫困残疾人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年度
填报单位
照片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码
低保证号码
户口性质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是否一户多残
居住详细地址
本人电话或
家庭电话
具办人电话或具办机构电话
账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省统一补助金额
实际补助金额
村(居)民
委员会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县(市、区)
残联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2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1  年)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名
性别
残疾证号
经济状况
1.低保户□       2.家庭经济困难□
医保情况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民政医疗救助 4.其他医疗保险□ 5.无医疗保险□
银行帐号或一卡通号
开户行:
帐号:
监护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监护人
承诺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残联审批
意见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县(市、区)残联存档。


附件3          滁州市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年审表
        县(市、区)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残疾证号
监护人
姓  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县(市、区)审核人:               乡镇(街道)审核人:
附件4
省民生工程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残疾证号
监护人
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附件5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居委)
儿童姓名
性别
残疾类别
残疾人证或身份证号
家长(监护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安置申请
申请前(转)          往定点机构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儿童户籍地
市残联意见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训练起止
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3-6个月
□6-10个月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显效□有效□一般
机构意见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专家考核
评估意见
专家组签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家长(或监护人)、定点机构、残疾儿童户籍和康复训练所在地市残联各执一份。


附件6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协议
为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定点机构与受助儿童监护人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点机构职责和义务
1. 确保在训儿童机构受训期间的安全。
2. 确保对受助儿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次数)进行训练。
3. 确保受助儿童康复质量符合有关评估标准。
二、受助儿童监护人职责和义务
1. 不随意更换定点机构或中断康复训练。
2. 按项目规定时间(次数)接送受助儿童。
3. 配合机构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提高康复质量。
定点机构负责人签字:         受助儿童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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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7 11:14:50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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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2:21:1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然并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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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2:28:07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扶贫应该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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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7-7 14: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要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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