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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县旅游局、重点局、国土房产局、招标局、城投公司、电信、移动、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
现将滁州市发展改革委、滁州市规建委滁发改收费〔2016〕279号转发的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价服〔201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安县城乡规划建局
2016年9月7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
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价服〔2016〕107号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规建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刻认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必要性统筹各类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统一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必然要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大,社会效益高,是扩投资、保增长的重要途径。为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实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保障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对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政策要求。
二、明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管理原则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采取协商定价的原则,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管理形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付费方式等,在《安徽省定价目录》未修订前,暂由各市价格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安徽省定价目录》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制度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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