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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刑警] 正当行使公民权利,打击谣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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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健康社会不能容忍谣言满天飞,每位公民应该让“谣言止于智者”,而政府有义务让“谣言止于真相”。对此,有人在认同应该依法处理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和网站的同时,也担心这样一来,会让言论自由受到影响。这样的担心有没有道理呢?

  首先,必须明确,言论自由,是公民的神圣权利。《宪法》里写得明明白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为公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努力,都是值得推崇和敬重的,从史量才、黄远生到李公朴、闻一多,他们都是争取言论自由的先驱,甚至为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永远值得我们景仰。

  其次,也要明确,并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权利与义务永远是相对的、并存的。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在现代社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有不造谣、不传谣的义务。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个别微博门户,因为谣言借助其平台传播,而受到处罚。虽有若干值得探讨的法制、道德、理念、操作的问题,并引起是否涉言论自由的争议。但对于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就这些有极大影响力的门户而言,这些处罚,仍属于先行者不得不承担的代价。

  据百度百科解释,1947年,Allport & Postman给出的决定谣言的公式认为,所谓谣言,乃(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的结果。而言论自由,通常被解释为是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这也是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是互为因果的。言论自由是权利。不得造谣传谣是义务。传播不确定的信息,尤其是向公众传播,对于结果,传播者是无法实现完全可控的。那么,对于失控或者可能失控的后果,传播不确定信息的人,若能完全免责,对于信息接受者就是不负责任的“忽悠”;而对于有可能遭受不确定信息侵害的受害者来说,就是侵权。对于已经造成的侵害结果,传播者承担侵权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当然要依法),也就是理所当然的。

  其实事情并不复杂。第一是有法可依,对于每一个使用公共平台向所有人发布、传播信息的用户而言,对于平台服务商而言,什么是不能做的,一旦违反要承担什么后果,必须明确。第二是行业规范,擦边球这样的小聪明,不是有责任感的平台服务商应该做的,尤其是互联网领域,其媒体属性更是要求如此。第三就是用户自律了。八卦心理人皆有之。求证可矣,但借求证知名,行传播之实,岂能借“言论自由”之名而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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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很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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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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