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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滥用职务 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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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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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09: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安一名男子,在任职公司业务员期间,截留货款私用。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陈某于2014年6月受聘于甲公司任销售业务员,2015年2月离职。在其工作期间,主要职责是从硝酸生产厂家采购硝酸后转销至业务单位,并负责支付、收回货款及运费。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价值1006138.4元的硝酸。乙公司于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陆续支付货款共计997262元。陈某收到乙公司的货款后,扣留1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此外,陈某还假冒公司名义,从别处倒卖货品赚取差价。截至案发时,陈某未归还其挪用甲公司资金共计18585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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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6-11-22 09:50:5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有点像说化肥厂的某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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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6-11-22 09: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飞龙鱼 发表于 2016-11-22 09:50
感觉有点像说化肥厂的某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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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6-11-22 10:01:4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有应得,法不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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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11-22 10: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害怕看这种报道:甲乙。。乙甲。。。像编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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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11-22 13: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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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11-22 19: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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