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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2015年国庆节期间,王某某驾驶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一辆大型客车在宁洛高速途中相遇,因交通拥堵,二人因抢道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其间,王某某从自己车中拿出一只保温杯将大客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客车前上下挡风玻璃价值86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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