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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来安县城市居民提前收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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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1: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安县城市居民提前收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来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新来城”总体规划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来安县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提前实施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一、提前收储征收对象及条件(一)提前收储征收对象:《来安县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危房住户(二)提前收储征收条件 1、实行居民自愿申请,并自愿缴纳房屋鉴定费,缴费比例为个人和县政府各承担50﹪,个人缴费由“新来城”建设指挥部房屋征收办公室向住户收取,政府承担部分由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报县财政审核拨付,一并支付给鉴定机构; 2、经县招标局招标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主房为D类危房的,方可实行提前收储征收工作。 3、鉴定机构及收费标准由县招标局统一招标确定;二、被征收房屋属性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和行政执法等部门认证为准。三、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四、个人住宅征收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及安置地点(一)补偿方式征收个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二)货币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但2010年4月航拍影像图标明已建成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与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下同)主动签约并积极搬迁交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90%给予助拆补助。 2010年4月航拍影像图上没有的房屋(含简易房),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征收超过批准期限(两年)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按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三)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安置地点 1、结算方式。选择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同面积及超出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均按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互找差价。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但2010年4月航拍影像图标明已建成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与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被征收房屋按本条第(二)款货币补偿标准计价结算。 2、安置地点。在政府建设的安置小区剩余房源中安置。五、特殊人群优先住房保障(一)符合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享受廉租房的被征收人(不含无房户),按可享受廉租房政策的面积进行安置(15㎡/人,具体人数按享受廉租房政策人数为准),一律安置到规划安置小区(每户最高60㎡)。结算方式:享受安置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大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享受安置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小于时,按实际结算。享受面积不足60㎡,可增购到60㎡,增购部分按1600元/㎡购买,今后不再享受廉租房保障政策。(二)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未出售、转让、赠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后无异议,被征收人选择在规定安置地点,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户型安置(最大允许上靠一个最接近户型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该户确实难以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共有产权手续,予以安置。若被征收人欲购买国有产权面积的,5年内按签订协议书中的价格执行,5年后重新确定价格。六、承租单位房屋的处理单位职工承租本单位房屋用于居住,且符合房改政策的,在承租人积极配合动迁,先搬迁交房拆除后,产权单位可为其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手续后,按本方案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七、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费,每季度支付一次,至通知安置后一个月止。(二)临时过渡费、搬迁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等标准按滁政秘〔2012〕74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八、签约期限及其他(一)签约期限:详见征收搬迁通知。(二)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拒不签订协议的、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九、权利救济(一)被征收人与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十一、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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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1: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4月航拍影像图上没有的房屋(含简易房),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征收超过批准期限(两年)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按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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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2:18:1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哪知道哪里要动迁,哪里不动迁呢?不可能五年后,十年后规划动迁,也可以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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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8:50:1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意思是不是这样:觉得自己房子旧了想拆迁了,本人就可以提出申请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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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21:42:4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果王子 发表于 2016-12-20 18:50
这个意思是不是这样:觉得自己房子旧了想拆迁了,本人就可以提出申请拆迁

好像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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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21:49:17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意思是说这里搭阁巷可以提前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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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21:52:5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意思是说这里搭阁巷可以提前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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