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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来安县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环节
县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价局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环节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皖价服[2016]186号)、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关于公布滁州市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环节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滁发改收费[2017]16号)精神,规范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环节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来安县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环节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主要内容
来安县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环节涉企收费清单涵盖本县境内商业银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以及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物登记、中介服务等收费,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清单执行。
二、切实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
商业银行收费应当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除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外,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由各商业银行总行依据相关规定设定,并对外公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提供的服务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不得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严格区分收息与收费业务,不得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得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要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三、严格抵押贷款环节收费监管
(一)商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和发放抵押贷款时,除按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顾问、咨询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时,其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费由贷款银行按规定向抵押登记机关缴纳,贷款银行不得将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借款人。
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三)鼓励商业银行对抵押物价值开展内部评估或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由委托评估的商业银行支付评估费用。
(四)商业银行按规定必须审核企业经营状况时,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也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合规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商业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进行抵押物公证登记。如确需开展公证登记,抵押登记公证费按谁主张、谁付费的原则,由提出公证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四、加强对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违规收费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和调整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银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三)商业银行在对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内容,变换名目设置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四)借发放贷款、优惠利息浮动幅度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借款人接受中间业务服务、其他金融服务,以及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或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借款人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的;
(五)与客户签订咨询顾问类、承诺类中间业务服务协议(合同),并作为贷款发放或担保中间业务的前置条件的;
(六)给予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后,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增加客户负担的;
(七)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评估等中介服务事项的;
(八)将本该商业银行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借款人的。
各商业银行、抵押登记机关要在本行业、本系统内开展金融服务和抵押贷款环节收费自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并将自查情况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县发改委和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来安办事处。
五、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来安县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环节涉企收费清单》政策宣传工作,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在各收费窗口做好《来安县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环节涉企收费清单》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做好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以及上级要求,县发改委和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来安办事处将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整和完善《来安县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环节涉企收费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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