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与市县地方志办公室联合出版旧志点校本和村镇志地情书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与市县地方志办公室联合出版旧志点校本和村镇志地情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机关党委:
现将《与市县地方志办公室联合出版旧志点校本和村镇志地情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地方志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抄报:省纪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
与市县地方志办公室联合出版旧志点校本 和村镇志地情书暂行办法
(2016年5月6日开始实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旧志整理和村镇志、地情书编纂工作,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县地方志办公室拟出版的旧志点校本和村镇志、地情书,省地方志办公室经遴选后,酌情给予一定的出版经费补助。
第三条 书目遴选原则:旧志或为名家所纂,或为重要版本,具有较高的存史和借鉴价值;村镇志一般为名村志、名镇志;地情书选题独到,内容新颖,地方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的编纂质量。
第五条 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给予经费补助出版的旧志点校本和村镇志、地情书,书稿须报经省地方志办公室审定,书籍封面须有“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字样的署名。
第六条 补助经费须纳入省财政年度项目预算,没有纳入项目预算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补助经费开支范围:旧志复印费,专家点校费,书稿审订费,出版印刷费。
第八条 联合出版的旧志点校本和村镇志、地情书,编纂单位一般须向省地方志办公室报送200册。
第九条 省地方志办公室人秘处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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