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收起左侧

[通知公告] “醉驾入刑”不再一刀切,最高法试点情节轻微免刑罚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分享到:
发表于 2017-5-13 07:06:4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京报政解


11小时前







新京报快讯 (记者王梦遥)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记者5月12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5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就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的量刑规范化开展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

试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则明确求:“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

专家: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曾有争议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成为一大热点、亮点。

但是对于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在法律界曾有不同看法。

2011年,时任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曾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层面去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也有法学专家撰文认为,在实践中,影响醉酒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有许多,如醉酒驾驶的时间和空间、醉酒的原因、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驾驶的机动车状况、是否初犯、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等等。所以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相关因素,对“醉驾”区分不同情况设置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以达到公平。

与此同时,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五年以来,酒驾、醉驾得到有效遏制,这个效果在城市尤为明显。去年5月,公安部发布统计数据:五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按照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高晓松醉驾被判拘役6个月

2011年5月9日晚,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京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43.04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次日,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当年5月17日,高晓松在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人民币。庭审过程中,高晓松态度较好,完全认罪,称“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就在同一天,醉驾入刑后北京首个醉驾司机李俊杰也是在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9

组织活动:1

签到天数: 37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7-5-13 07: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5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108 天

连续签到: 202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7-5-13 07: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7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989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5-13 07:49:0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9

组织活动:1

签到天数: 37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7-5-13 10: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有权有势有门路的人创造了用法律开脱责任的机会................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134

组织活动:2

签到天数: 2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7-5-13 10: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5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5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7-5-13 11:33:33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扇自己耳光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897 天

连续签到: 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7-5-13 15: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12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889 天

连续签到: 2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5-13 16:14:23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德 发表于 2017-5-13 10:02
为有权有势有门路的人创造了用法律开脱责任的机会................

老兄,哈哈哈哈!
timg_image&quality=80&size=b9999_10000&sec=1494673309586&di=485746034f35.jpg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9

组织活动:1

签到天数: 37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7-5-13 17: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