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观客 于 2017-5-26 10:02 编辑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第 16 号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
一、游泳
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
三、潜水
四、攀岩
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本公告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于公告公布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诫和指导。
特此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5月1日
关于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体产〔2015〕1号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广德县、宿松县体育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国 家体育总局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17号令)已经公布实施两年多了,我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积极有效推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全省已有80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但是仍有许多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存在设施条件不具备,救生员数量严重不足,安全制度不落实、无证经营等问题,事故隐患时有发生,为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辖区内所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再次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确保无死角;
二、在夏季游泳项目未开展前,对辖区内的游泳池(馆)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对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要责令其在开业前整改完成;对以各种理由不积极整改,长时间未取得许可证的,要协同工商、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取缔;对已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的,也要进行复查,防止安全制度不落实、设施设备老化或闲置等问题。
三、对辖区内的攀岩场所,要督促和协助经营业主,主动与华安认证安徽办事处(联系人:潘陆红,18955142506)联系,对攀岩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尽快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四、督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在经营过程中按程序操作,主动为每一个健身人员购买意外保险,发生事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报告所属体育行政部门,由所属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省体育局;有条件的高危项目经营场所,要主动安装视频监控,防止出现问题时,责任不清。
五、省体育局将在6、7月份,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省级媒体对全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项目进行抽查,问题突出的进行曝光和通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希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地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安徽省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处
2015年5月5日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 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 | | 人工游泳场所 | |
| 游泳池壁及池底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合格证明 |
|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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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2000㎡以下至少2个,2000㎡以上(含20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
| 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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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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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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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并有合格证明 |
| 面积250㎡以下(含250㎡)至少2个,以上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个救生观察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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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嬉水池内的设施设备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
|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
|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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