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2017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安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来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中、小学校(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校园内,及进出通道口50米内(该距离是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中各乡镇范围内中、小学校间距为20米;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等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九)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200人/个,每增加2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按照50户/个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设立的农村商贸服务点; (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第十条 本规定由来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来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来烟专〔2014〕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来安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 来安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 序号 | | | | | | | |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 |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 | 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 | |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各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办法(皖政办〔2015〕47号),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配合工商部门和相关部门,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新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等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中依法适度增加负面清单范围,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 | | |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 |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 | |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 |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 | |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 | | |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 |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规定: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的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 | 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 | | | | | | | | | | | | | | | 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 |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下同) | |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旅游景点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 | | | | | | | | | 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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