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区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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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表居民家庭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暂不实行阶梯水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范围:居民生活、部队、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用水。 | 2、执行非居民生活水价的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绿化、环卫、消防、公园、工业企业、医疗卫生、商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业、餐饮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等用水。 | 3、执行特种行业水价的范围:建筑施工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桑拿浴室、足浴、洗车业等用水。 | 4、表中到户水价自2017年1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 |
关于滁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和完善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滁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皖价电〔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价格听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滁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同时,完善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气价实施范围 通过天然气管网供应的滁州市区所有居民家庭执行阶梯气价。居民采暖与非采暖用气执行统一阶梯气价制度。 二、居民阶梯气价计价周期 居民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阶梯气量在同一年内可累积、可结转,结余气量不跨年结算。 对于预购气量的IC卡表用户,按照一年内累计购买气量执行阶梯气价;对于定期抄表缴费的普通燃气表用户,按照一年内累计抄表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三、居民阶梯气量和分档气价 第一档气量为每户每年360立方米及以下,到户气价不提高,仍为2.20元/立方米; 第二档气量为每户每年360立方米以上—840立方米,到户气价提高至2.42元/立方米,每立方米提高0.22元; 第三档气量为每户每年840立方米以上,到户气价提高至3.08元/立方米,每立方米提高0.88元。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到户气价按照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与第二档的平均水平执行,即2.31元/立方米。 四、多人口家庭阶梯气量 居民天然气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公司安装的燃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燃气表对应的家庭实际用气人数在4人以上的,向你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每增加1人,年分档阶梯气量基数相应增加90立方米。具体操作办法由你公司制定,报我委备案后实施。你公司须建立多人口用气家庭信息库,定期进行核查,当家庭用气人口减少时,相应核减阶梯气量基数。 五、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对经滁州市民政局确认的低保户用气继续实行优惠,仍按现行价格1.97元/立方米执行。 六、实施居民阶梯气价增加收入的用途 你公司实施居民阶梯气价后增加的收入,须用于弥补气源不足时购买液化天然气的价差、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增收部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七、完善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当国家提高或降低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时,民用天然气到户价格同向作相应调整,第一档气价按照气源价格变动金额,并考虑气损率因素计算调整,第二、三档气价按照与第一档气价的比价计算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我委提出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八、执行时间 滁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公司严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并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2015年12月28日 |
滁城天然气非居民到户销售价格 工商业用气 2.87元/立方米
车用天然气 3.49元/立方米
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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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档电量: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1-350度;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度以上部分。 2、居民阶梯电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新报装用电、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不满一年的,以按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居民阶梯电价试行后,继续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 4、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按照合表居民用户执行。 5、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29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城市用户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5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 |
[img=588,6][/img][img=453,103][/img][img=98,103][/img]
滁发改价〔2015〕309号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 滁州市公安局 关于明光路等五处公共停车场 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滁州市金盾机动车辆劳动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明光路等五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市物价局、公安局联合出台的《关于明光路等五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滁价审【2014】114号)试行期已满,经研究,现将明光路等五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停车场及停车泊位数见附件二。 三、停放时间从车辆停放完毕后开始计时;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 四、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煤气、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军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停车场收费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停车场进出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及免费停放车辆、投诉电话等内容;现场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使用统一收费系统、统一税务票据,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 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请审核。
附件:1、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2、停车场及停车泊位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公安局 2015年8月24日
附件1: 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 | | | 20分钟内免费;停车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小型车3元,中型车4元,大型车5元;2小时以上-4小时(含4小时)小型车5元,中型车6元,大型车8元;4小时以上-10小时(含10小时)小型车7元,中型车8元,大型车10元;10时以上-16小时(含16小时)小型车10元,中型车12元,大型车15元;16时以上-24小时(含24小时)小型车12元,中型车14元,大型车17元。 | |
注:1.车型以行驶证载明为准。 2.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
附件2: 停车场及停车泊位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img=589,1][/img]抄送: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行政执法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img=601,1][/img]。 [img=589,1][/img][img=589,1][/img]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印发
滁价审[2012]136号 关于琅琊山风景区停车场服务 收费标准的批复 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关于要求调整琅琊山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报告》(琅景字【2011】150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服【2005】214号)和市物价局《滁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滁价审[2011]122号)文件规定,依据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并参照周边城市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琅琊山风景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小型汽车: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5元/辆·次;2-4小时以内(含4小时)10元/辆·次;4-8小时以内(含8小时)15元/辆·次;8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24小时)20元/辆·次。 中型汽车: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15元/辆·次;2-4小时以内(含4小时)20元/辆·次;4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24小时)25元/辆·次。 大型汽车: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20元/辆·次;2-4小时以内(含4小时)30元/辆·次;4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24小时)35元/辆·次。 停车满24小时后按以上标准重新计费。 机动车临时停放15分钟内免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故障车、市政工程抢险车免费。 停车场月票收费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由你单位与停车人商定,并到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二、机动车车辆类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为依据。 三、你单位应在风景区停车场出入口处设置收费系统,实行电子计时、计费,规范收费行为。同时要加强风景区内停车管理,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内停车方可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如因改造确需调整停车泊位,应及时上报市物价局核定。 四、你单位接文后,需及时到政务中心物价窗口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同时要实行明码标价,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时间、投诉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滁价审[2012]2号 关于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实行院内停车收费的请示》悉。为规范院区内停车秩序,保障患者就诊和医院安全通道的畅通,给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你院投资新建院区内的景观停车场,共有机动车位180个。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服〔2005〕214号),省住建厅、公安厅、发改委、物价局转发住建部等部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及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10〕104号)和《关于印发〈滁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滁价审[2011]122号)等规定,受你院委托,我局对你院申请的景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可行性论证。根据可行性论证结论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对你院景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 小型汽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种机动车,4小时(含4小时)以内3元/辆·次;4-10小时(含10小时)6元/辆·次;10-24小时(含24小时)收费不超过8元/辆·次。 2. 大中型汽车:载重2吨以上或载客1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4小时(含4小时)以内6元/辆·次;4-10小时(含10小时)10元/辆·次;10-24小时(含24小时)收费不超过15元/辆·次。 3.摩托车0.5元/辆·次,10-24小时(含24小时)收费不超过1元/辆·次。 超过24小时按核定标准重新计算。 二、机动车临时停放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按以上标准收费。 三、月票和年票收费标准由你院按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双方商定。 四、对执行公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免费停放。 五、你院应在院区停车场出入口处设置收费系统,实行电子计时、计费,规范收费行为。 六、你院应加强院内停车管理,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内停车方可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停车泊位数量。如因改造确需调整停车泊位,应及时上报市物价局核定。 七、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你院应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价格举报电话等。做好车辆进出时间凭证发放工作,作为停车收费依据,使用税务专用发票,做到一车一票。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及社会监督。 八、停车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你院接文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做到亮证收费。 九、此次核定的收费试行标准为最高限价,你院可在不高于核定标准的前提下收费。 十、本收费试行标准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起试行,该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一年,期满你院应重新上报成本资料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此复。 二〇一二年元月十七日 物 价 局 财 政 局 教 育 局 滁价审[2013]1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天长市发改委、市物价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12〕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13〕69号)、《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20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以下简称“幼儿园”)按照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二)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提请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2.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3.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依据和理由; 4.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5.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 6.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8]203号通知,依据市物价局对滁城4个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测算和调查的结果,参照省内其他市的收费水平,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核定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如下: 城区省一类幼儿园:每生每学期1700元。 城区市一类幼儿园:每生每学期1150元。 城区市二类幼儿园:每生每学期750元。 城区市三类幼儿园:每生每学期500元。 城区未上等级的幼儿园:每生每学期400元。 在园午休的幼儿,每生每学期增加100元。 农村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指城市规划区、各县城关镇、扩权试点镇所在地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下浮20%以内执行。 (四)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孤儿免收保育教育费。 低保家庭(持有效凭证)幼儿保育教育收费,同等条件下优惠30%执行;残疾幼儿(持有效证件)保育教育收费,同等条件下优惠20%执行。 (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六)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制定。 滁州市物价局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教育局 2013年8月9日 2017—2018年度滁州市城区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属地 | 幼儿园名称 | 认定类型 | 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元/生.学期) | 琅琊区 | 滁州市琅琊区金域豪庭幼儿园 | B类 | 2140 | 琅琊区 | 滁州市未来之星幼儿园 | B类 | 1840 | 琅琊区 | 滁州市琅琊区哈弗之星幼儿园 | C类 | 1800 | 琅琊区 | 滁州市琅琊区凤凰湖畔幼儿园 | C类 | 1900 | 琅琊区 | 滁州市琅琊区艾倍科幼儿园 | C类 | 1900 | 琅琊区 | 滁州市琅琊区育苗幼儿园 | C类 | 1000 | 琅琊区 | 滁州市琅琊区春雷幼儿园 | C类 | 1500 | 南谯区 | 滁州市小不点盛世华庭幼儿园 | A类 | 2350 | 南谯区 | 滁州市蓝天京华幼儿园 | A类 | 2300 | 南谯区 | 滁州市南谯区富春园幼儿园 | B类 | 2000 | 南谯区 | 滁州市南谯区同乐幼儿园 | B类 | 1600 | 南谯区 | 滁州市蓝天幼儿园 | C类 | 1400 | 南谯区 | 滁州市文昌实验幼儿园 | B类 | 2000 | 南谯区 | 滁州市银花幼儿园 | B类 | 1900 | 南谯区 | 滁州市姑塘映彩泓幼儿园 | C类 | 1500 |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住宅小区物业 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市直暨琅琊、南谯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滁州市市本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以下收费标准均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标准 附件一:滁州市市本级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标准 附件二:滁州市市本级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指导标准 附件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指导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电梯和加压泵运行电费由业主分摊。 | 2、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小区,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8-12元,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
[img=601,1][/img]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效能办、市法制办、市发改委。 [img=601,1][/img][img=601,1][/img] 滁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90 份 滁州市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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