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皖发〔2016〕30号)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次修正)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全面两孩政策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标扩面
(一)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家庭,原则上提前到50周岁发放奖励扶助金。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且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二)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全部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实现伤残、死亡统一标准。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给予不少于1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节育奖励,比照执行。
二、健全完善生育假奖励制度
对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四)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五)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六)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三、依法落实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在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继续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依法享受条例规定的各项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七)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子女满16周岁后,每月发放不少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至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
(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一次性补助,比照以上规定执行。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的,一次性补助应从净资产中支付,建立一次性补助资金专户,由同级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在职工退休时给予直接支付。
四、着力推动相关政策兼容
(十一)城乡独生子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户指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下同)和农村双女户父母(双女户指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下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外增加不少于30元的政府补贴;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按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十二)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双女节育户父母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代缴部分或全部个人缴费;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开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十三)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年满60周岁具有本县(市、区)户籍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
(十四)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完善健康档案,加强健康促进指导,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政府提供30-150元的有偿签约服务包,实现计生特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
(十五)居民政策内怀孕,三个月内主动上报孕情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不少于200元的补贴。
(十六)农村独(双)女户女孩优先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独(双)女户困难家庭的女孩优先享受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困难资助,考入国家计划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由人口基金进行资助。
(十七)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老人保障的范围,并适当提高供养标准;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子女,或虽成年但仍就读大中专未结业的,全部纳入孤儿救助范围。
(十八)农村独生子女户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拆迁安置时,比照执行。在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十九)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五、深入开展生育关怀健康幸福家庭活动
(二十)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由人口基金及县级财政发放不少于10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二十一)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应急救助。
(二十二)免费为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二十三)免费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六、切实加强利益导向政策保障机制建设
(二十四)各县(市、区)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和本意见,结合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具体实施意见,完善适应全面两孩政策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依据本意见,制定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待政策实施办法,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十五)上述奖励资金,除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余均由县(市、区)统筹解决,市级根据工作情况以奖代补。鉴于利益导向政策涉及人数多,少数地方所需资金数额大,可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步实施。
(二十六)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滁政〔2013〕28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