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5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6日
来安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我县公共服务体系及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新机制,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2.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承接方。
3. 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细化公共服务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承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4. 积极稳妥,鼓励创新。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吸引、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构建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 参与承接购买服务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等。承接购买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3.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也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 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 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3. 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 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技术服务事项。
5.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6.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监管部门要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服务内容,制定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适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购买。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经批准后可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当年全县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实际,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等因素,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重点突出”的原则,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具体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购买。
1. 拟定购买项目。
(1)购买主体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全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拟定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科学测算拟购买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所需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编入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2)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批复部门预算。
(3)部门预算批复后15日内,财政部门通过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公告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等有关情况;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具体实施目录等情况。
(4)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公布后30日内,购买主体要主动公开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通过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告时间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 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按照以下原则选择确定承接主体:
(1)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
(2)非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竞争性原则选择确定承接主体。具有特殊性、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项目,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待条件成熟后实施竞争性购买。
3. 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方式和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 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标准,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5. 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要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不再另行追加安排。确需追加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按照合同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办法及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购买主体要健全细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责、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 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建设,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 县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
3. 县人社部门负责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匹配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4.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统一审批。
5. 县发改、规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有关服务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 县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加强对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的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和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要按照职能职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配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建立承接主体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并推进标准化建设。
7.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 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职能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履行监管责任,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严格问责。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购买服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根据项目特点明确购买需求和验收标准并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组织制定本部门购买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办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购买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切实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严禁转包、分包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