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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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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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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5 17:37:1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专家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也是继提出监察体制改革总体方向、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改革试点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又一个重要步伐。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有助于解决反腐败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问题。

未来制定国家监察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四日告诉大公报,从在北京、山西、浙江进行试点,到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再到正式推行改革工作,以及未来制定国家监察法,所有这些都是国际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节点。此次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必将有助于解决反腐败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问题。

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专家:实现治理制度化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亦撰文指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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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7-11-5 17:55:5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查自己等于形同虚设;最好的办法是:全国31个省市检察系统互查,建立奖惩机制,不出成绩等于懒政;查的问题越多、质量越高,奖励越高,提拔越快……那就能见到成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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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11-5 19: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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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5 20: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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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07: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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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08: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邱 于 2017-11-6 08: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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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7-11-6 08: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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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7-11-6 08: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删了,怕查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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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09: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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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7-11-6 10: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又要成为试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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