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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有人偷取蝴蝶公园的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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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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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7: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一段时间有来历不明的人员到蝴蝶公园偷取沙滩上的沙,不知道是什么用途,但是长期偷取就是对蝴蝶公园景观的破坏,这样的行为不可取。
DSC_0076.jpg DSC_007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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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7-11-13 17: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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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7-11-13 17: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恶。{:1_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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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11-13 18: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恶小偷{:1_380:{:1_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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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7-11-13 19: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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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11-13 20: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蝴蝶公园管理处人员干什么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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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7-11-13 23: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蝴蝶公园管理人员有吗?真还没见过。{:1_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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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11-14 07: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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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7-11-14 08: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素质极其低下,真心为他“人”的身份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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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7-11-14 08: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1_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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