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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关于“杨郢乡政府领导违法乱纪”网贴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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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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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8: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我要求助”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对事件来龙去脉进行彻查,现回复如下:
    1.对于该网友所说其造林补偿款14余万分发给村民一说,经查无实据,2011年2月,陈某与志凡村下郢组村民通过上门签字签订了山场管护合同,2014年4月,村民要求山场承包费用分配,在志凡村下郢组原包组村干部监督下,老百姓和陈某同意最终以人口算出该山场承包费用14.124万元。多数村民代表认可(陈某也同意),按二轮土地承包人口179人平均分配,并以“一卡通”方式打卡发放,现已通过“一卡通”打入每户存折。故该网友反映的该事项无任何事实依据,不存在强行更改山场合同问题。
    2.此外,网友反映的2014年乡领导雇拥社会人士迫使其以该14万余元将原山场再承包并被要求签订相互承诺书、乡政府以支付村民上访好处费为名强扣其造林补偿款26000元以及乡政府以8万元欠条为由再次强扣其造林补偿8万元等事宜,经查均不存在,没有事实依据。
    感谢网友对我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若仍然存在疑问,请前往杨郢乡政府,我们将当面进行一一解答。
                                         杨郢乡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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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1-29 19:18:5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头有一个问题我不明白,请当事人作出答复。
既然造林资金(国家森林补贴)被广大农户分了;开发荒山,植树造林的承包户:挖机费、苗木费、人工种植费,打药、除草、管护费,是怎么分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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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8-1-29 19:45:2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本来就是举报杨郢乡政府的,还让杨郢乡政府来回复,有错也不会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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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1-29 19:45:48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面还有个问题,我有点怀疑。
承包人承包山场的时候;挖掘机整地的时候;承包人植树造林的时候;承包人打药、除草、管护的时候;广大村民都干什么去了?现在成片的林木长起来了;现在承包人受益了,广大村民眼红了,集体上访了……政府部门是否有一点:亏一不亏众之嫌?有的时候,真理不一定掌握在多数人的手里。下郢村民用集体上访的方式,要挟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害怕事态扩大,就采取了以下的处理方式,即使不违法,也有懒政之嫌。
本人对此事也关注了好长时间。我虽然不是当事人,但我站在客观的角度上,是这样理解的。
如果本人理解不到之处,言过饰(释)非,请相关部门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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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8-1-29 19: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凡事都是要证据的,就算有这事没有证据说了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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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8-1-29 19:51:4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爷么 发表于 2018-1-29 19:45
人家本来就是举报杨郢乡政府的,还让杨郢乡政府来回复,有错也不会承认

我也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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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8-1-29 20: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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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8-1-29 23:58:4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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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8-1-30 02:18:2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场你们都懂的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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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05:40:0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笫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应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协商确定。
第五十一条,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不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可由仲裁或经法院起诉解决。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强迫阻碍承包方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直接给予行政外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项,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等相关规定,
依据以上相关法规规定,本人于2011年承包本组荒山,2013年因种植果树获国家政策补偿,个別村民受利益驱使到乡政府要求分割补偿费用有情可原,但与相关法规不符,乡政府经调解无果,应引导其经司法途径解决。但乡政府却依仗其势强权大,在未经本人同意便将我经林业部门验收合的造林经费作为我山场再承包费分发给村民,该山场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该承包权,义务,期限和承包经费依法有承包双方协商确定,资金分配方试等应依法有下郢村民会议决定我原承包合同被乡政府强行推翻后,乡政府在末经下郢任何一村民签字和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山场承包合同作了两次更改,该事实严重侵害了下郢组全体村民的合法权利<两份被更改的合同貝体內容下郢组村民无一人知晓>至今无一人签字认可,
签订合同内容应依法有双方协商确定,因我种植的是果树,乡政府在单方制定合同条款时却规定我在承包期内不得开挖续水,导至我的果树因山高地簿却无水可用,损失惨重,以上事实请求上级机关依法查处,并杨郢乡政府在论坛回复深入调杳
1,乡驻村领导在什么地方开会监督下郢村民组村民同意并签字认可将原山场推翻并同意将该山场以14、124o万元再承包给我的。
2,在什么地方会议通过将该山场承包费经乡政由打卡的方试分发给村民,
3,该山场承包合同被连续更改两次,更改后的具体条款是什么。
4,可有一户村民在该合同上签字为什么?
5,该2、6万元其中的约2万元,是不是被当作上访好处费了?
6,14万余元都放心让乡政府打卡分发,为何这2,6万元却要现金取回发,是不是要再打卡乡政府和村民答应给付的上访好处费就无法兑现了?
7,请调查我2o15年享受的1O元政策补助款,当时乡财政打给我的可是两万?
8,当时扣我补助的8万元欠条是不是我写的,再有就是那壹万块好处费,除掉问一问当事人詹怀玉和张小明以外,还可调查我2o14年5月19日晚5点8分,和次日早上7点半左右银行记录。
以上事实望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公证查处,给我和所有关注该事件的网友和民众一个公证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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