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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关于印发《滁州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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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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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2: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索引号:
003204869/201805-80321
信息分类: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内容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18-05-10
发布机构:
滁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8-05-10
生效日期:
2018-05-10 10:33:46
废止时间:
五年
文号:
关键词: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
滁州市卫生和计生委
审核人:
黄久平
关于印发《滁州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www.chuzhou.gov.cn2018-05-10 10:33

【字体:[url=]大[/url][url=]中[/url][url=]小[/url]

[url=]打印[/url]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565号)精神,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滁州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滁州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滁州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国策落实,释放人口资源红利,根据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5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5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皖发〔2016〕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的;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专项资金形式下达的,统筹用于支持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提升计划生育工作能力等方面补助资金。  
第四条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原独生子女保健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置、计划生育事业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四项手术及孕(环)检等项目补助资金。
计划生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补助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财力、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适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权责统一、分级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方向,明确各级、各部门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安排计划生育服务支出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中央和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坚持利益导向、分类保障。根据不同服务人群,分类制定投入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投入和利益导向机制,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优化结构并重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公民共治转变。
(三)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整合。围绕服务家庭发展、服务能力提升,根据计划生育服务财政事权划分,区分各级财政支持保障重点,推动现行各级、各类补助资金整合,统筹用好用活各级、各类补助资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坚持绩效管理、量效挂钩。坚持绩效管理导向,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奖优罚劣。统筹运用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多种分配方式,提高资金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责任分担
第六条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政府为主、社会补充、覆盖城乡、公平合理的计生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第七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每人每年960元补助。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增发240元,对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增发600元。
第八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乡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省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补助资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按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标准给予扶助。
第九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补助标准,依据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按每对夫妇不低于240元标准给予补助,据实清算。
第十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三项补助资金中,对国家统一规定的最低补助标准部分,由中央和省财政按5:5分担,对省级统一提高的补助标准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补助,对试点地区依法生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3:1分担。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置、计划生育事业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四项手术及孕(环)检等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收支、人口总数及结构、已婚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数、计划生育家庭数、地区差异、工作条件及绩效等情况统筹确定,其中: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项目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四项手术及孕(环)检等项目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奖励、计生工作调研督查及抽样调查、社区网络化管理、关爱女孩及性别比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优生促进工程、计划生育专干补贴等项目所需经费根据滁州市经济发展、财政收支、工作实际及绩效等情况统筹确定,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中:计划生育专干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据实核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根据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性质类型、政策目标、预算安排、使用范围、补助标准、责任分担等情况,可采取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等四项任务量、补助标准、责任分担明确的项目资金,采取标准定额分配办法。
第十六条  对计划生育家庭补助、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事业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四项手术及孕(环)检等五项资金总量控制、补助标准难以量化的项目资金,采取因素系数分配办法。
第十七条  对支持对象覆盖面较广、实施周期较长、竞争性较强的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采取竞争评审分配办法,按照公开透明、第三方评审、择优选择、分期实施、绩效导向、考核结算的原则遴选补助对象,并根据补助标准分配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对上述三种分配办法无法有效分配的临时性、一次性或应急性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可结合项目实施要求和资金性质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分配。
第十九条 市财政收到中央和省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后,原则上在30日内细化分配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其中:具体补助对象及资金额度已经明确的补助资金,由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分配意见,市财政审核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需二次分配的补助资金,由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查同意,经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拨付。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管理、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有关规定和各项目要求,将中央和省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与本地预算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积极整合,统筹使用。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对结转资金符合存量资金管理规定的,可结合实际在规定期限内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创新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应买尽买”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做好各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科学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对承接服务的机构予以合理补偿。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参与计划生育服务的承接和供给。
第四章  资金绩效及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从综合管理、成本投入、效益产出、群众获得感等方面,科学设置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公开考核过程,量化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卫生计生、财政、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第三方考核机制,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的优势。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应与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清算)、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实施单位综合评价等方面直接挂钩。
对绩效评价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清晰、主次分明、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卫生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设立及资金分配、申请、总体部署推进、绩效考核评价、业务协调指导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和财政信息公开规定,按照“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及保密事项外,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涉及的安排、分配、使用、监管、实施等相关信息,应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知晓度。
第二十九条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拨付细化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快预算执行。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要压实管理责任,严格落实资金管理追究制度,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滁州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字〔2012〕2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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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4:30:43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不给生人们硬要生现在给生却没有人想生什么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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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8-5-10 16: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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