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法制办:
为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皖教基〔2017〕23号)及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县教体局草拟了《来安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草案)》,现征求贵局意见。请将修改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于2108年7月20日上午下班前送县教体局学前办,联系电话:5617103,联系人:蔡臣健。
附:《来安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草案)》
来安县教育体育局
2018年7月12日
抄:本局相关股(室、中心),存档
来安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 草 案 )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皖教基〔2017〕23号)及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安县范围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管理水平、办园成本等因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B、C三类。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类别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
(三)园舍、教育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教具玩具等均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无安全隐患。其中,有2个以上的兴趣活动室;每班有5种以上能成套独立操作的桌面玩具,每种具备3种以上的不同功能(拼搭、拆装变型、堆积等);小型体育活动器械班均不少于10种(含自制);幼儿图书生均2册以上。
(四)各班活动区、活动角不少于5个(含教室以外区域),各区角划分明确,以玩具柜(架)相互隔开,或用地垫(地毯)等与其他区域区分。
(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齐幼儿园工作人员,落实两教一保”,园长、教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符合相关岗位要求,并按有关规定签定聘用合同,落实工资待遇,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六)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
(七)办园规范,无大班额现象,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开办时间一年以上的需年检合格。
第七条 申请认定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于申报当年3月31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时间满2年和获得“来安县一类幼儿园”及以上称号。
第八条 第八条申请认定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获得“滁州市一类幼儿园”及以上称号,并且其食堂上一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为优秀(A级)。
第九条 C类、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1年后方可申请调整类别。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按照本办法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决议;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六)教职员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格证书;
(七)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请受理时间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县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为相应类别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所在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文件和协议副本报送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办学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以及家庭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县发改、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悬挂于园内醒目位置,并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伙食费应当据实收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在园幼儿人数(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对A、B、C三类普惠性民办园分别按照每生每学期1100元、1000元、9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财政补贴资金重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补充保育和教育玩具、房屋维修改造、开展教师培训和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县教育、财政、发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认定。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或者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釆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专项资金的;
(八)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小学化”倾向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教职工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园舍或者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十一)被有关部门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者因违规收费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者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
(十二)拖欠、克扣教师工资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八条 协议解除后,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相关标牌,责令其清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3年内不再接受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并向社会公告。县财政部门应当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收回该幼儿园当年的财政补贴资金。
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区财政、发改主管部门,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协议约定的普惠性服务期满后不再继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幼儿园,应当于当年3月31日前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主管部门完成专项资金审计后,方可停止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二十条 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贵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来城和汊河新区新建的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承办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可享受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等标准的生均补贴。新建公办幼儿园参照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补贴,市一类幼儿园以上等级公办幼儿园承办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参照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补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财政、发改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来安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来安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前〔20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