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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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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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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 07: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昨天刚听说个人所得税法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在来安县有的地方已经实行了,对残疾退伍军人的个人所得税减征,为何有的单位财务主管竟然都不知道有这项税法呢?会计每年一次的培训看来也就是做做样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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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8-8-2 09:12:1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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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8-8-2 10: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拿给他看啊,该维权就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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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 12: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论坛你为何要删我的帖子,难道退伍军人不该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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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8-8-2 16:37:3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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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 20:27:2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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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 21:16:50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减免了所的税,政府不是又少收了一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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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 13:10:4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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