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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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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7: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各奔东西 于 2018-9-6 17:07 编辑

    自2016年我县正式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来,在来城百姓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爆竹声虽仍时常响起,但相比以前已是大有改观。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俗传统,此习俗的改变非一朝一夕能成就,我县在此项工作的管理上也是遵循客观规律、积极引导、循序渐进。
    曾经在出台《限放规定》之前,我对来安论坛上所有涉及要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帖子和回复做过统计,结果是98%的回帖支持限放,只有少部分人认为燃放爆竹是传统习俗,是个人自由,政府不应限制,也有个别人坚决反对限放的。正如那句至理名言:“我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意见可以不同,但行为必须守法。既然法律已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是违法行为,以身试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惩罚。
    在实施限放初期,来城一下子进入了静音模式,绝大部分人都自觉遵守,不放爆竹,偶有的爆竹声都会让人觉得很突兀。对于个别违反《限放规定》的人,公安机关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在当事人承认错误、愿意改正的情况下,一般是从轻处罚,没有在一开始就动用严厉的处罚手段。
    可是后来有些人可能误解了公安机关的善意,认为违法成本如此之低,于是乎就不顾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大张旗鼓、明目张胆的放起炮来,打破来之不易的安宁。为遏制违规燃放行为的反弹,公安机关开始加大巡逻力量,加大处罚力度,按照对个人罚款数额的上限500元处罚。但是仍有那么一小拨人不以为然,甚至实名曝光也不觉为耻。
    有人燃放爆竹欢天喜地,有人工作学习深受其扰。于是乎……公安机关即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上述“从轻处罚”指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的意思是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最低5日以上拘留。
    烦请各位相互转告,对亲朋好友有意在限放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进行劝导,不要做因燃放烟花爆竹被拘留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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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8-9-6 18:42:1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拘留才有力度,才有人不敢因为自己有钱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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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8-9-6 18:46:5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真心的不自觉!不自觉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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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8-9-6 19:02:1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现在,9月6日19点,鞭炮齐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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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9:05:03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传统陋习一定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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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8-9-6 19:39:43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力度还是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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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8-9-6 21: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9月6日19左右点,毕老庄后面鞭炮齐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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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8-9-6 21:25:5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行政治法局  该好好整顿你们队伍中人员中的执法和文明用语  特别是二里桥段的一个又高又胖的一个小负责人  搞的不知道自己姓什么  说话粗野 还狂傲  不注重一点形像  他就点法 他说了就算 他和过去时代管理市场那帮混混无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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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22:52:06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力度大了,就会有人喷。要温柔点,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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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8-9-7 05:57:3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一辈子就一个儿子结婚大喜事不让放几个炮仗热闹热闹,个人觉得不像那么回事!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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