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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08:15:53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临床医学室原主任陈新贵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达422000元。日前,全椒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新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陈新贵于1963年出生,原系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临床药学室主任。陈新贵在任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药械科副科长、药剂科科长、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原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22000元。


另查明,全椒县监察委于2018年7月11日对被告人陈新贵涉嫌犯受贿罪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陈新贵如实供述了组织尚未掌握的除收受吴某以外的20名行贿人现金和购物卡合计322000元的问题,并退出全部赃款422000元,且举报了他人受贿30000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新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新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42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新贵在被监察机关留置期间,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新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提起公诉前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新贵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无犯罪前科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判决被告人陈新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陈新贵所退违法所得42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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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15: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划算的,还划10万一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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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21:45:5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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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有点儿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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