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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789987 - 

[曝光台] 给来安县委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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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20-11-12 10: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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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0:45:1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朱世和-白玉兰 发表于 2020-11-11 22:24
发帖需谨慎,这个帖子涉及到养老院,又关联到派出所,不要随意发,否则可能适得其反。你的焦点是这家养老院 ...

你说的对!但无证经营前后二年多时间是确定了,卞华勇先在半塔镇的小康路偷偷经营了一年左右无任何证件,后发生多起事件,养老院老板娘王洪梅偷儿女送给一位入住老人的牛奶粉导致老人报警,在小康路混不下去了,就在聚氨酯厂内租了房屋然后搬迁到聚氨酯厂院内又经营了一年多时间,直到谢女士举报止一直无证经营,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消防证,没有在民政局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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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1: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证经营不代表非法经营,这个属于强制许可性质,个人觉得:养老机构不属于强制许可范围。这个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发言。因为目前养老机构有的是民政部门办理的社会组织,这类属于非盈利性质,有的办理的是营业执照。没有统一的行政规范约束。

本帖说的主要矛盾是治安案件性质:打人,骂人,盗窃等行为,这个属于公安部门管辖范围,而且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伤情严重的级别,盗窃财物的数额,一盒牛奶的价值不足以立案。

另外: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的行业,可以要求对方补充:无犯罪记录证明。

猜测:这个属于养老服务质量和标准的纠纷,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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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2 11:53:08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活教給我們的,不一定比書本多,但一定比書本深刻得多!刻骨銘心的感悟,只能來源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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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1: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朱世和-白玉兰 发表于 2020-11-11 22:24
发帖需谨慎,这个帖子涉及到养老院,又关联到派出所,不要随意发,否则可能适得其反。你的焦点是这家养老院 ...

第一,老百姓发帖有针对其他部门吗?如果有,是不是其他部门可以出来解释一下呢?第二,职权机构认定是没有错的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是不是应该把这些认定公布与众呢?第三,发现打骂等恶性事件第一选择难道不是报警吗?有困难找警察,这句话是空话吗?
上述个人意见,不针对任何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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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2 12:16:30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789987 发表于 2020-11-9 13:53
这两个骗子在江苏混不下去了就窜到安徽半塔来作恶。

我还以为相关部门不了解他,原来是知道他是牢改诈骗犯的啊?!
在我们南京的大学,有犯罪前科的人是不允许进入大学校园工作的。大学生有知识又体魄强壮,自我保护能力够强大,都需要保护。而这些七老八十的老人们,特别是他们很多人还是老年痴呆或不能自理者,一个连青壮成人都能欺诈唬骗辱骂暴打的牢改犯人,他去开养老院他能善待老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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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3: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13813893205 发表于 2020-11-12 11:58
第一,老百姓发帖有针对其他部门吗?如果有,是不是其他部门可以出来解释一下呢?第二,职权机构认定是没 ...

1。可以建立政府部门的发言人制度,回应舆情。
2。养老机构容易忽悠式包养老送终,然后收取一大笔费用,容易涉嫌非法集资。一般不会是非法经营罪,这个看收取费用的数额以及合同条款,非法集资和经济纠纷认定也比较困难,一般是先作经济纠纷处理。
3.为一盒牛奶所谓就找警察,是浪费社会资源。这个属于道德人品范畴,肯定是远离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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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3: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789987 发表于 2020-11-12 12:16
我还以为相关部门不了解他,原来是知道他是牢改诈骗犯的啊?!
在我们南京的大学,有犯罪前科的人是不允 ...

作生意也好,或者想入住养老院也好,家属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只是做一定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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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2 14:02:37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朱世和-白玉兰 发表于 2020-11-12 11:08
无证经营不代表非法经营,这个属于强制许可性质,个人觉得:养老机构不属于强制许可范围。这个需要市场监管 ...

据我所知,养老陀无证经营就是非法的,相关部门可以处罚,可以勒令停顿整改,否则可以令他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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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2 14:13:2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朱世和-白玉兰 发表于 2020-11-12 11:08
无证经营不代表非法经营,这个属于强制许可性质,个人觉得:养老机构不属于强制许可范围。这个需要市场监管 ...

不可能办养老院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而且不是你说的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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