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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来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文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已缴纳);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文兵原系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治安行动队原队长。2015年11月被抽调到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矿山执法大队)任副大队长、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任矿山执法大队大队长。被告人丁文兵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矿山巡查执法、车辆查扣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5万元,数额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文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丁文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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