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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助] 莫名的生活闯入不认识的两个来安的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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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16:53:08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结果就有人一直打电话找这个手机号之前的机主,叫杨逍龙,多次和联通公司联系,可是联通没办法我也是醉了(ω` )

还有就是这个乱七八糟的网贷平台,随便留一个人的号码,你们当时不核实一下嘛?这个叫刘富强的,麻烦你做点积德的事,我认识你吗,你这样害人,真的希望你被抓进去改造改造。

刚四月份换的新号码,把所有的都改过来了,结果现在………真心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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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3 16:55:0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好好做个人
你们若是认识来安县这两个人,麻烦让他们积德。真心不想骂,随便留个号码,真的会给别人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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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3 16:56:13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留了网贷不止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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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21-1-13 20: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微信头像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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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1-1-14 08: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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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1-1-14 08: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好多关于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建议可以咨询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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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1-1-14 08: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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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21-1-14 09: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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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21:34:23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时间应该在所在户籍派出所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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