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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来安县老人出租房子给别人导致家中物品被盗后产生背后故事(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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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11:56:5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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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3 10:32:1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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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3 10:33:33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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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5 14:30:4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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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10:36:0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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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7 11:42:4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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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9 22:05:10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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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1-29 22:48:2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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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30 07:46:5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人:陈积海,来安电力公司职工,现居住南京市栖霞区万鑫世纪苑22栋2号,身份证号342322195607040015,手机:13382401411。
被举报人:王世平,原来安县公安局施官派出所所长,现任来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电话:13955029229。
被举报人:梁志超,原来安县公安局施官派出所民警,现任来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电话:13965995226。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盗窃犯罪嫌疑人陈三祥。 2014年3月3日, 我在滁州市承润锂业有限公司内的办公室宿舍里的物品被盗,向来安县公安局施官派出所报案,接警的是施官派出所时任所长王世平、干警梁志超,当时做了笔录。3月26日,梁志超带领县公安局贾队长到现场进行技术勘察。2014年4月10日 由王世平、梁志超签名的《关于陈积海报称陈思勇盗窃一事调查情况说明》,2014年6月25日,来公(刑)不立字(2014)0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王世平、梁志超给出的解释理由是:陈三祥承认是私配钥匙,盗走我二十多万元的巨额财物,陈三祥说是从原该公司法人蒋怀宝那里把该企业全部买下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陈三祥有权处置公司内所有财产,属于经济纠纷,到法院起诉。2018年在我调取了工商股权转让材料,原法人蒋怀宝 2014年5月26日在县公安局做了询问笔录。掌握了陈三祥是纠结黑恶势力石维功、叶向阳、王康宏、刘长友组成犯罪团伙,将滁州市承润锂业有限公司的企业股权,强行霸占至其名下,占为己有。随后我再次向来安公安局举报,来安公安局于2018年9月30日,来安公安局以来公(刑)不立字(2018)2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给出的解释理由是:来安县人民法院是我们的领导,法院的生效文书不撤掉,我们不好立案。等法院的调解书撤掉后,你再到公安局报案,你所报的案件案底都在,说不定因为其他的案子能带出该案。公安部门有案不办,故意推诿,混淆一府两院的职责是什么。我从来安县朱全胜检察长处得知,检察院在监督审理时,在所有卷宗里都没有盗窃案的任何材料。我于2020年7月6日再次以书面实名报案。2020年12月4日 来安公安局党组成员、局工会主席、该案指定负责人王标,带领经侦刘大队、何队长向我宣布调查和处理决定,陈三祥不属于盗窃,不用查。为什么不属于盗窃?凭什么武断做出不用调查?为什么又不给书面决定书?没有给予解释。按照公安机关办条例和规定,应该给报案人相应的书面材料。并且报案人有权申请上级部门进行督办。
二、盗窃犯罪嫌疑人王朝平
王朝平系来安供销社职工,长期从事放高利贷,倒卖假酒,聚赌嫖娼。2012年10月25日,王朝平开自家的面包车,翻窗进入滁州市承润锂业有限公司的车间,盗窃该公司材料成品金属锂500公斤拖回家,价值二十余万元。该公司法人蒋怀宝发现公司产品被盗后,向公安部门报案,从王朝平家的仓库里,搜出了被盗产品金属锂500公斤。2020年1月15日,经办民警给我解释是,王朝平与该公司股东王佩柱有债务纠纷,不属于盗窃。10月20日经侦大队何队跟我说,有蒋怀宝谈话讯问笔录。2020年12月4日王标、刘大队、何队向我宣布,王朝平不属于盗窃。
综上两起盗窃案件都是由来安公安局施官派出所时任所长王世平、警官梁志超办理的。
以下我质疑理由:
1、王世平、梁志超为什么把陈三祥的盗窃犯罪说成是合法占有,是经济纠纷,有什么事实和依据。
2、欺上瞒下。陈三祥盗窃案件王世平根本没向县公安局党委汇报,来安公安局潘立厚副局长2014年4月23日下午谈话证实。王世平在帮助陈三祥伪造证据,给我“情况说明”说明什么?
3、王世平是盗窃犯罪嫌疑人王朝平直系亲属、同乡。
4、梁志超身为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 阻挠正常办案程序。来安公安局在查清属实后 只给梁志超全局通报批评。
5、案件的卷宗里证人王佩柱,早在案发半年前,就将该公司的企业股东转让,收转让费170万元,并书面承诺王佩柱在企业股东转让后,与公司毫无关系了。况且王朝平盗窃时,王佩柱根本不在现场,为什么能成为证人?王佩柱如果在现场的话,应该是共同盗窃犯罪。
6、时任法人蒋怀宝在报案后,又为什么会再有虚假陈述?是迫于何种压力?如果蒋怀宝出尔反尔,虚假报案,该犯何罪?
7、王朝平独自开自家面包车去公司,翻窗盗窃产品后 藏在自己家的仓库里,报案后被查出。
8、2020年12月4日王标、刘大队、何队向我宣布调查和处理决定,为什么不给书面决定?按照规定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条例。违反司法程序,执法违规。通过对我的打压来掩盖陈三祥、王朝平所犯盗窃的罪行,阻挠盗窃案的调查。实则是在庇护王世平、梁志超的包庇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王标等人涉嫌滥用职权,不作为,请求调取2020年12月4日的录音录像。
9.犯罪嫌疑人承认这个是私自配钥匙,没有得到当事人允许这分明就是违法。当事民警他应该知道这个法律的常识,请民警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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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30 16:52:0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人 发表于 2021-1-30 07:46
举报人:陈积海,来安电力公司职工,现居住南京市栖霞区万鑫世纪苑22栋2号,身份证号342322195607040015,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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