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收起左侧

[本地资讯] 来安县医保局、人社局最新提示!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分享到:
发表于 前天 11:03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按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示

来安县各用人单位: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现将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
用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及时规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自愿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得以职工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在试用期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五)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进行约定。例如:由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然后单位报账或补助。
(六)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即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例如: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参保的情形。

三、职工个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1、职工入职后,应积极主动了解职工社保参保情况,及时查询个人社保缴费记录,确认社保是否正常参保缴费。
2、如发现断缴或参保异常,应第一时间与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沟通核实处理。特别提醒,如有漏缴,可能会影响职工医保待遇。若单位未及时为您参保,可向社保部门(人社、医保)投诉举报;若单位未及时缴纳医保费用,可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3、职工离职或更换工作时,要第一时间注意衔接社保参保缴费,避免因工作空档期导致社保断缴,影响医保待遇享受(如住院报销、门诊统筹等)。

四、办理渠道
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
线下:来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人社窗口、B区税务医保联办窗口。

联系电话:
来安县税务局:0550-5612736
来安县人社局:0550-5628897
来安县医保局:0550-5631012

国家税务总局来安县税务局
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安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5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090 天

连续签到: 18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前天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44 天

连续签到: 12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前天 14:48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31 天

连续签到: 4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前天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617 天

连续签到: 133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昨天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