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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无能男子:要离婚,也要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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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8-6-11 16: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婚姻,法律应该不允许其结婚的,难道现在没有婚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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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8-6-11 21: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阿林</i>在2008-6-11 16:55:00的发言:</b><br/>这样的婚姻,法律应该不允许其结婚的,难道现在没有婚检了吗?</div><p>是的!现在是没有婚检了!双方都是心里有鬼在作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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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6-12 14: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p>ai 4~</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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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8-6-16 20: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同情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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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08-6-16 20: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事情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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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11: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愚昧的人,还好意思在那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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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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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1 08: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性无能,却娶来一名未成年的女子为妻,最终他主动要求离婚,而女方索要的彩礼也须退还。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大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纠纷案。<p>  王芝、张梅母女系外省人,两人长期在来安县居住、务工。现年19岁的张梅在去年经人介绍与钱某相识,认识不到二十天就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向钱某索要彩礼3万元,另外还要求男方为其购买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举行仪式时,女方陪嫁冰箱、太阳能热水器、彩电、洗衣机及四床棉被。</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cript src=\"http://www.anhuinews.com/js/advertise_in_news/adv_6000000.js\"></script><!--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  然而钱某患有生理缺陷,性无能,对此钱某明知,也明知张梅属未成年人,却仍与张梅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之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进而分手,原告钱某于3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母女共同退还彩礼45266.5元。</p><p>  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当退还彩礼分歧较大,二被告对收受彩礼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这桩婚事错在原告,其明知自己没有性功能还与张梅结婚,按农村风俗已举行结婚仪式生活在一起,两人分手也是原告钱某先提出来的,并不是张梅不愿在原告家生活,故不同意退还彩礼。原告认为女方以结婚为由索要彩礼4万余元是事实,现在双方已分手其理应全额退还彩礼。</p><p>  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系外省人也没有文化,在本地毕竟只是打工,收入不高,且原告自身有过错的客观事实,多方面做高某的思想工作,钱某也答应可以作出适当让步;对二被告则告之,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索取财物的,当事人请求返还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还拿出相关法律条文逐条解释给被告听。通过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将陪嫁物品拆抵给原告,退还三件金首饰,并返还彩礼款1.5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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