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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不少地方实施绩效工资,来安县等待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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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11: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机关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早在2007年就实行了阳光工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连续六年小幅度增加养老金;就是不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涨离退休金,为什么呢?是来安财政太穷了,还是上面没有政策?为什么比安徽穷的地方都实施绩效工资了呢???现转发陕西省紫阳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供来安县事业单位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和所有离退休人员参考。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紫政办发(2009)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制定的《紫阳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事业单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迅速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批,送县人劳、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附:紫阳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
送:市政府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县委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紫各单位。档(二)
————————————————————————————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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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事业单位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24号)、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8]2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全县各级列入事业单位管理范畴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单位不包括在内),对象为各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绩效工资水平
1、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年津补贴水平确定。其中,规范后的年津补贴水平,参照同级公务员规范津补贴后的年津补贴平均水平确定。
2、非义务教育学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的方法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3、财政定额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有条件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事业单位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执行的津补贴项目。
三、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在规范津补贴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分类、放权、搞活、考绩”总体原则,科学运用调控措施,合理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全面搞活内部分配。
(一)总量管理
1、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县人劳局、财政局根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总数和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确定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根据单位类型不同,按原渠道不变。
2、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管理指导、综合平衡、监督检查作用;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本系统、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各乡镇、各主管部门在审批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单位类型、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既要适当拉开差距,避免平均主义,又要加强调控,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3、绩效工资总量随同级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因承担突发事件应急任务、单位建制吸收合并、年度内发生较大人员变动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报县人劳局、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调整。
(二)内部分配办法
1、事业单位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和奖励性比例为7:3,其它事业单位基础性和奖励性比例为6:4。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县人劳局、县财政局按照岗位层次统一确定标准,一般按月发放。将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范围,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一般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
2、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3、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乡镇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分配办法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分配办法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送人劳局、财政局备案。
(三)实行工资专户管理及发放
建立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绩效工资纳入工资专户管理,通过绩效工资专门科目发放。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内部分配办法核算到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未分配完的余额部分实行滚存,可用于本单位次月或次年度的绩效工资发放。
四、相关政策
(一)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在核定绩效工资时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实施后按单位内部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
(二)对事业单位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未列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范围的其他聘用人员,继续按原管理办法执行,其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其工资支付也不得从单位绩效工资专户中列支。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养老基金征收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实施绩效工资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照同级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参照同级机关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按国人部发〔2006〕60号、紫人劳发〔2006〕22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生活补贴标准按本单位同职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80%执行。
(四)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2006年工资改革时按规定保留的津补贴项目继续执行;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住房、医疗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除国务院或原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外,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省市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定的非改革性津贴补贴项目不再执行。
(六)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目前尚未批准参公管理)暂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待人事编制部门批复后再行确定。
(七)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提前离岗、离岗兴产业、离岗兴畜、进入农村服务中心、离职学习等不在岗人员)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比照同职级的其他事业单位只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八)加强绩效工资资金来源管理。事业单位各项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的其它收入也一律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事业单位推行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县上成立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罗万平同志任组长,县人劳局局长杨大崇同志、县财政局局长覃承明同志为副组长,县编办、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城建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由县人劳局、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以实行绩效工资工作为契机,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工作,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人劳局、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资金来源不规范、突破绩效工资总量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执行时间
我县事业单位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实施后,原比照公务员执行津补贴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县人劳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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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12-28 11: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楼主太闭塞了吧,来安老师绩效工资早已倒手了,农林水等单位早已随阳光工资兑现了.你是那个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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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11: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去问问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来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有没有兑现绩效工资???还阳光工资呢,作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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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 10: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县劳动局下属的养老、失业、医疗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保险公共事务管理结构的工作人员请注意:你们没有享受公务员阳光工资,工资远远低于同级别公务员工资,是因为你们应该参公而没有参公!!!当头的有黑色收入,工资永远高于阳光工资,他们当然不急!!!要提高工资待遇,只能依靠自己去争取参公享受公务员阳光工资!!!提供以下信息,或许有所帮助。



关于事业单位
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资格条件的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明确规定: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人事厅审批”。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参公工作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之际,我们围绕“推进科学发展,服务安徽崛起,创新体制机制,提供人才保证”的主题,结合公务员管理业务,重点围绕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进行深入调研,以期了解客观情况,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不断进行改进完善;多方征求意见,意在改革创新,提高工作的科学性。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由于中央对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包括参照管理工作,要求只做不说,不公开宣传报导,客观上增加了该项工作神秘感,社会上对相关政策不够了解,加之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尚未到位,绩效工资尚未兑现,与改革后的机关公务员工资收入形成差距,这关系到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基层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参公期望值高,要求迫切;加之对有关政策不了解,决策、行动具有一定盲目性;有些不符合参公条件的单位为了解决工资待遇或保留机关工资,一味申报,不全面考虑问题,不考虑长远后果;有些单位申报后不断催促,要求尽快审批,尽快兑现工资;有些单位或人员误认为上半年的集中审批是末班车,搭不上就没有机会了,如此等等。客观上给参公审核审批工作增加了矛盾和压力,给社会安定造成一定隐患。  
为了做好参公工作,各级人事部门一是应该统一认识,坚持标准,各负其责,积极应对;二是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有关规定和程序;三是应通过工作渠道,加强内部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以促进大局的稳定。面对繁重的工作、复杂的情况,各种不同意见,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强化政策观念、坚持政策标准,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从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中正确认识和妥善把握以下几个关系:  
1、机构参公与人员登记的关系。  
事业单位符合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人员构成总体符合公务员登记的条件,单位可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管理队伍开展工作。  
人员登记是指参照管理单位的人员符合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条件,经审核审批后,按照公务员法有关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享受待遇。  
机构参公与人员登记是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两大任务。二者既有内在联系,又不能混为一谈,相互替代。机构参公,不等于所有工作人员都符合登记条件,例如工人身份的人员、聘用制人员等。因此,机构参公,如人员不符合条件而不能登记,将给今后的工作和人员的利益造成影响,也将不利于事业发展、队伍建设。  
2、公务员工资与事业单位工资的关系。  
按照工资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应该在什么单位、岗位履职,执行什么工资制度,享受什么工资待遇。即机关公务员执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享受公务员津补贴,即平时所称阳光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绩效工资制度,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职称及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绩效工资。但由于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活”工资部分尚未兑现,与机关工资形成一定差距。尤其是上一轮工改,部分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工资,目前按政策应理顺工资关系,即不符合参公条件的事业单位须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眼下存在的工资收入差别影响了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趋使部分事业单位迫切要求参公,这样既增加了参公工作的压力,也为将来实施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埋下隐患。  
3、事业单位工人、聘用制干部与机关“顶岗人员”的关系。  
事业单位参公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单位内部存在的许多工人身份人员在管理岗位工作,或聘用制干部身份的人员过多,按照目前政策规定,既使单位被批准参公,这些人员也不能直接登记。尤其是我省长期以来,机关“顶岗人员”的身份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如将参公事业单位此类人员身份问题解决了,势必造成政策上的不平衡,带来全局性的不稳定。必须先将机关“顶岗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解决,或与参公单位有关人员一并解决,才有利于全局稳定。  
4、理想状态与现实状况的关系。  
调研中有人提出上下对口单位,横向相同单位应当同样对待,以免相互攀比,产生矛盾,造成相互间的不平衡。应该说愿望是好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现实中很难做到。以上下对口为例,广电局、体育局、文化局等单位在省直、市直均为政府行政机关,但县里因受机构数额限制,多为事业单位参公。以横向为例,乡镇财政所在皖南多为乡镇机关,在皖北多为完全事业单位,但少数市的乡镇财政所机构是事业单位,人员执行机关工资制度,且超编现象,聘用人员问题较多,目前强烈的参公要求,实质是为保留行政工资。因此,现实中不可能按照统一的模式来解决不同的问题。
5、集中审批与正常化管理的关系。
为了配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和公务员登记、工资制度改革等工作的进行,中组部、人力资源部要求各地上半年完成对参公单位的集中审批,各省、市、区均在上半年对参公主体单位进行了集中送审、审批和人员登记。同时,两部要求,今后对各地审批参公单位要每年初报部备案。从以上两部要求不难看出,集中审批是一次性的,集中的、限时的,而正常审批是经常的,长期的。目前,社会上有人误传集中审批是参公的末班车,赶不上即没机会了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6、机关与参公单位人员的政策管理有关问题。
由于事业单位用人标准等政策规定与机关不尽相同,例如进人方式、条件等。加之前几年机关进人已经凡进必考,要求较严,企业相对条件较差,许多人员想方设法进入事业单位,使事业单位人员构成上与机关存在一定差别。事业单位参公后,人员能否直接调入机关,与机关间形成无障碍交流,目前人力资源部持谨慎态度,尚在研究有关政策,要求地方谨慎对待,等待文件。此外,参公单位的人员退休执行何种退休政策,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按照什么纪律规定、政策进行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出现在面前,国家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我们意见:对待机关和参公单位的同样人员应该同样对待,不同人员应当区别对待。当前,一是等待国家有关配套政策出台,二是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地方政策规定,以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和连续性。
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实事求是,又要对现状科学分析;既要坚持改革创新,又要扎实解决前进中遇到的问题;既要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又要执行政策,坚持标准;既要考虑整体的当前利益,又要兼顾长远发展需求。只要我们在工作中认真贯彻、科学实践,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就一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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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1 15: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绩效工资好象是地方财政配套的,只有地方经济发展起来了绩效工资才可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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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0-15 09: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有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早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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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0-10-15 12:30:35
        绩效工资是温家宝总理说说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的!不要当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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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5: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1_269:}农林水等单位早已随阳光工资兑现了,没有吧?我怎么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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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10-18 10: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务员真的挺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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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0-22 12: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简单的和你说
绩效考核在中国根本不实用
因为中国是人情化的社会
很多企业在绩效考核中都失败了
以前青岛啤酒就工资考核就是用的绩效考核
只要换了考核方式
当官的收入只会加不会减
从秦始皇到WJB
目前是20多人养一个人
那还是五年前
现在估计中国十几个人就要养一个闲人
真真考核的话
就精简机构吧
剩下的人多拿点工资
少养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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