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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及附加
1.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其中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系指个人自备材料请亲友帮忙建造的,能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文件和购买材料证明,能够由该住房所在地居民管理机构提供售房个人自建并自行居住证明的生活用居住房。)
3、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1%。 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唯一住房是指夫妻双方在全省范围内只有一套住房,须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机关证明。
2.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销售额的,免征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现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其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或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下同)的,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予以减征同比例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4)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属于上述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6)属于上述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4、个人出售住房按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实行核定征收,我县的附征率为1%。对无偿赠与(继承、离婚析产)取得的住房再次出售的,不得实行附征。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三)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1.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二手房交易涉及相关税收政策比较复杂,现将主要政策答复如上,敬请网友谅解,详情请咨询来安县地方税务局驻国土局交易大厅地税窗口,或来安县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5634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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