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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03: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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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与上网消费者身份证登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网吧的法定职权是“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条例》第十五条对何为“信息网络安全”作了具体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但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对网吧实施监督管理中,普遍对网吧内的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而且还通过管理软件,对上网消费者实施“实名登记”,即通过管理软件,将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资料等全部活动如浏览网页、上网聊天等置于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公民的上网行为变得毫无秘密可言。很多公安机关想当然地认为,网吧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就是为了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就是属于信息网络安全的范畴,就应当属公安机关实施监管。那么,所谓“信息网络安全”是不是包含上网消费者身份证登记事项?强制上网消费者登记身份证是不是属于信息网络安全的内容?两者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以下试作分析。
首先,根据以上法条,事关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仅有两种,一是制造病毒或者恶意程序的,如制造熊猫烧香病毒的犯罪者李俊;二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如网络黑客攻击网站造成网站瘫痪,或者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机密资料的行为等,并没有提到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这两种行为,都是自然人实施的直接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显然,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实质上是对自然人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换言之,看一个行为是不是属于信息网络安全的内容,就看这个行为实施以后是不是破坏了信息网络安全,是不是产生了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后果。而网吧未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允许其上网这种行为,无须经过实验即可证实,并不必然产生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后果,也不必然构成对信息网络安全的破坏。由此可以判定上网消费者登记并非信息网络安全的内容。
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上网电脑近八千万台,在网吧的不过一千五百万台,不足五分之一。也就是说,全国有五分之四的上网电脑,上网时无须登记上网人员身份证,这其中包括学校、机关、家庭、宾馆、酒吧、图书馆。还有,据最新的报道,广州市政府最近实施了免费无线上网工程,所有的市民在特定的公共场合使用笔记本电脑都可以无线上网,也无须登记身份证。那么,能说这些人在没有登记身份证的情况下上网都在危害信息网络安全?假定这种说法成立,那么是谁允许这么多电脑不登记身份证就上网?由谁来承担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后果?又有哪些行政机关负责对这种大面积“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如果绝大多数上网消费者在其他地点上网时无须登记身份证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为什么消费者一旦进入网吧就必须登记身份证呢?难道进入网吧不登记身份证就会危害信息网络安全,在其他地方上网则不会?这种奇怪的逻辑如何解释呢?既然大多数上网人员上网时并未登记身份证,那么这一现象也可以证实,不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并不构成对信息网络安全的破坏。因此,从技术层面讲,这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还规定: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从法理上说,这是一条准用性法规,即还必须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就是说,看一个行为是不是危害信息网络安全,除了《条例》规定的这两条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果有明确规定的,也可以认定。但迄今为止,未见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将网吧内上网消费者身份证登记列入“信息网络安全”的范畴。
还有一种说法: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事关信息网络的安全,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重要措施。但,是“重要措施”就可以推定这个措施就是“信息网络安全本身”吗?这种说法只是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一种理解,并非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仔细分析一下,登记或者不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对信息网络安全其实没有任何关系。所谓有关系可能是指,假定某人登记了身份证上网了,他又实施了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那么这个登记可以方便地找到他,这个登记的作用仅是“方便找到违法嫌疑人”,而非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更不能说明就是信息网络安全本身。还是回到刚才的思路,全国可以上网的电脑有八千万台,在网吧需要登记身份证上网的只不过一千多万台,按这个“重要措施”的思路,一多半上网电脑岂不是全处在失控的状态之中?其实现代互联网技术已经可以通过查找上网电脑IP地址等方法找到犯罪嫌疑人,无须通过身份证。再者,因为可以方便找到犯罪嫌疑人,就要把所有上网公民置于监控之下,这种作法有法律依据吗?客观地说,这种作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质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路,是违反宪法的。
《条例》第二章是经营,关于上网消费者登记的内容位于该章的第二十三条,这也说明该事项属经营活动的内容,而非信息网络安全的内容。换言之,《条例》十分明确规定了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就是经营活动的内容,这是不容置疑的。
《条例》颁布实施已经六年,对其条款的质疑一直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与信息网络安全的关系更是众所纷纭莫衷一是。也不知有多少网吧因为此事被罚了款、吊销了证件。笔者希望在《条例》修改时,对此作出严谨的界定,为了网吧,也为了法制的进步。
2008年首发于《天下网吧》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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