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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ingling520 - 

各地媒体关注来安县网吧状告公安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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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3: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uopianzi 于 2010-11-18 14:04 编辑

据我判断wangbaweiquan 就是李远本人,lingling520是本地网吧业主。

这李远很有意思,他在博客中说《互联网管理条例》都违宪了,当然了,公安的依据都违宪了,公安当然就不对了。
且慢,李远打赢过官司吗?
除了他的博客中有一起诉工商的胜诉外,对文化部门、公安部门的诉讼没有一起胜诉的记录。
在李远博客中时常提及的发表过文章的什么杂志《天下网吧》(我没有见过)的同名网站www.txwb.com中倒是有新闻的,见链接:
1、http://www.txwb.com/Article/hyzx/wbzx/200611/3448.html
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南京首起“网吧告官”案败诉
2、http://www.txwb.com/Article/hyzx/wbzx/200809/21165.html
网吧叫板“实名登记上网”终败诉
3、http://www.txwb.com/Article/hyzx/wlzz/200809/21195.html
叫板“实名上网” 网吧败诉
也不知道这些案件是不是自许“第一”“知名”的李远的杰作,反正,我在他的博客下方就此事留言时,没想到留言被他删除了,由此可见,大概,此新闻不利于他的“广告”,更不利于他从网吧业主那里赚点小钱,骗点吃喝。

我想,不管是网吧业主,还是公安部门、文化部门,都应当从此事中吸取教训。网吧业主们要学习法律,依法维权,而不是没头脑听人忽悠;行政机关要理直气壮,敢于管理,更要依法按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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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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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5: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安徽寿县败诉后,他在自己的博客里提都没敢提。这个山东维权老李就是一个骗子而已,网吧业主终将后悔。据说他在寿县每个网吧收3000元,在黄山收1000元,最后败诉,网吧业主有的觉悟后都有想杀他的冲动,认为被他忽悠了。{:1_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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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8 18: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安徽寿县败诉后,他在自己的博客里提都没敢提。这个山东维权老李就是一个骗子而已,网吧业主终将后悔。据 ...
rfz 发表于 2010-11-18 15:40



    是谁重要吗?现在再看网吧的事情,都感觉视觉疲劳了!很想休战的!你们说来说去就是说网吧上了老李的当!老李不保护网吧的权益,那么请问靠谁保护呢?靠公安?靠本地律师?靠网吧业主自己?老李的中国网吧维权第一人是事实啊!谁能否定呢?即使按你们所说老李有败诉的案件,那不正常吗?有百分百打赢官司的律师吗?老李是人不是神!不管他怎样,是他教会了网吧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给自己维权,难道教会维权也有错吗?难道真的想让所有的老百姓都当顺民?让公权力膨胀以至危害到你本人的时候才觉醒吗?我想你们自己换个位置就不这样想了!谁愿意拿鸡蛋碰石头呢?梁山是被逼上的啊!还是那句话,是谁不重要,重要的要看他是来损害网吧利益的,还是唤醒网吧的维权意识保护网吧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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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03: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椒县5网吧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日前,继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2网吧状告公安局之后,该市全椒县5网吧也步其后尘,将全椒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2010年11月15日上午,老李与5网吧业主及当地网吧协会负责人一起,向全椒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五份诉状及授权委托书、证据等相关材料。法院已受理。

    简单介绍一下来安县2网吧起诉公安局后发生的事情。来安县公安局自2网吧立案之日起,即停止了对网吧的乱检查。据当地网吧业主介绍,未立案前,派出所、刑警大队、巡防大队,到网吧检查一天三四次是家常便饭,警察进入网吧比进自家门还要理直气壮,甚至经常有警察颐指气使地指着业主的鼻子说:再有人敢不带身份证上网,我就封你的门!能把业主吓个半死。可立案后呢,这些平时到网吧作威作福已成习惯的警察连个影子也看不到了。到目前为止,来安警方没有对网吧进行过一次“检查”及罚款。这说明来安警方对于法律有最起码的敬畏。他们知道,行政行为并没有天然的合法性,在经法律最后裁决之前,如同犯罪嫌疑人在经法院判决之前一样,其合法性还是个未知数。停止对网吧的乱检查乱罚款,等待法律的裁决,这既是理性的选择,也符合当前国务院三令五申强调的依法行政、打造法制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值得赞扬的。来安警方的这一作法,得到了广大网吧业主的认可。目前,来安警方正与2网吧业主进行积极的沟通,争取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这一争端。

    但反观全椒警方呢?却采取了与来安警方完全不同的作法。

    2010年11月16日,即5网吧业主向法院递交诉状的次日,全椒警方又向参与诉讼的某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内容是对该网吧处以“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更有甚者,当晚上八时许,全椒警方新华派出所、网监大队一行六名警察,进入参与诉讼的某网吧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又是非法查验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这一套,把正在正常经营的网吧搞的乌烟瘴气。很多消费者见来了这么多警察,以为发生了什么大要案,纷纷结账离开。随即赶到现场的老李向这些“执法”的警察指出:你们这不是执法,是在违法。警察说:我们这是在依法检查!老李说:你们依的什么法?能不能说出具体的法条,背给我听听?警察说:我们全国的公安机关都在依法对网吧……老李打断警察的话说:全国都在做的事,不一定是合法的,也不是你们进行检查的依据。你们来企业检查,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明确规定……请你背给我听听?警察张口结舌说:那你背给我听听……老李报以冷笑。这时,又有一个胖警察声色俱厉地要一个消费者出示身份证,消费者说没带,是用会员卡上网。胖警察马上说:不行!不带身份证怎么能上网!跟我到所里去!老李听了感觉甚为可笑,马上说:法律法规没规定消费者必须携带身份证上网,人家的会员卡是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的,这就已经符合条例的规定。你们有什么权力把人家带走,人家又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网消费可不是什么违法行为。胖警察对老李说:我不认识你,你不要妨碍我们执法!老李笑了:我是公民可以不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批评是我的宪法权利你懂不懂?老李又说:你们这是报复性执法,你们以为你们这么整网吧就害怕了,不起诉你们了?可能吗?胖警察说:起诉是你们的权利,检查是我们的权力……老李说: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什么法律规定你们可以这样进入企业乱检查?又有一个警察用摄像机对准老李拍摄,此举引起在场的协会领导的制止,差点引发肢体冲突。此时,全椒县全体网吧业主都已经来到,现场一片混乱。警察们一看这样,就要撤离,但还想带那个没带身份证的消费者走,老李说:不要去!胖警察说:我这是口头传唤!老李说:公民没有违法行为,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口头传唤也是违法的。胖警察说:那我就强制传唤!老李说:你敢!你敢强制传唤你下传唤证啊,明天我马上起诉你!……

    六名警察悻悻离去,一场报复性执法闹剧就此结束。

    要知后事如何,且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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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03: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上网消费者实行"实名制"违法



对进入网吧的上网消费者实行实名制已经有六七年的历史了。什么叫实名制?简单地说,就是安装一个刷卡的软件,使用一种专门的上网卡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存入其中,然后凭该卡刷卡上网。近几年又研发出新的刷卡软件,可以直接刷二代身份证上网。这个登记刷卡软件与公安机关的网络监控中心相连接,实现对上网消费者的实时监控。这就是上网实名制的核心。

具体描绘一下这个上网实名制的作用:实行这个办法之后,公安机关的网络监控中心随时可以知道在任意一个网吧、任意一台电脑前的消费者是男是女是张三或者李四或者王二麻子,还可以同步看到这位消费者的全部上网活动:浏览哪个网站、登陆哪个QQ、聊天内容、在哪个论坛发什么贴等。可以说,实现了这种实名上网之后,一个公民进入网吧上网消费,完全没有任何隐私可言,其全部活动都处于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好象一个人脱光了衣服随便供他人观看一样。

列位看官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有点恐怖?

但这就是目前我们所有的进入网吧的上网消费者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象犯罪嫌疑人一样受到监控。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都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方为合法有效,否则即为违法。那么,对在网吧上网的消费者实行上网实名制(对上网消费者进行实时监控),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的规定?笔者遍查现行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能很遗憾地告诉大家:这个可以有,这个真没有。不仅没有,而且,法律、法规还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另根据该条例附则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电信业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

行文至此,我想大家都清楚了,作为一名消费者,无论其姓谁名谁,进入网吧使用互联网浏览、传播、下载、发布信息、、与网友聊天、在某个论坛发贴子等,只要不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这些行为都受法律保护,有权不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当然也包括公安机关)知悉其内容——受到检查;当然更不能被监控——因为监控的实质上相当于随时进行检查。如果有哪个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了这一规定,即构成违法,即侵权。违了什么法?即上面所引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而且这种违法行为还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有哲人说过:如果每一个人都选择放弃,公正与权利是不会从天而降的。同理,当我们作为消费者、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我们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依法维权,对侵害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大声说“不”!坚决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违法。至于有人说:现在公权力太强大了,维权也没有用;那笔者只能说:社会的任何进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都要付出代价,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每一次维权行动,都是在推动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都为最终将无法无天的公权力锁进法律之笼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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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03: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网络安全与上网消费者身份证登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网吧的法定职权是“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条例》第十五条对何为“信息网络安全”作了具体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但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对网吧实施监督管理中,普遍对网吧内的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而且还通过管理软件,对上网消费者实施“实名登记”,即通过管理软件,将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资料等全部活动如浏览网页、上网聊天等置于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公民的上网行为变得毫无秘密可言。很多公安机关想当然地认为,网吧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就是为了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就是属于信息网络安全的范畴,就应当属公安机关实施监管。那么,所谓“信息网络安全”是不是包含上网消费者身份证登记事项?强制上网消费者登记身份证是不是属于信息网络安全的内容?两者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以下试作分析。

首先,根据以上法条,事关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仅有两种,一是制造病毒或者恶意程序的,如制造熊猫烧香病毒的犯罪者李俊;二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如网络黑客攻击网站造成网站瘫痪,或者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机密资料的行为等,并没有提到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这两种行为,都是自然人实施的直接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显然,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实质上是对自然人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换言之,看一个行为是不是属于信息网络安全的内容,就看这个行为实施以后是不是破坏了信息网络安全,是不是产生了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后果。而网吧未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允许其上网这种行为,无须经过实验即可证实,并不必然产生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后果,也不必然构成对信息网络安全的破坏。由此可以判定上网消费者登记并非信息网络安全的内容。

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上网电脑近八千万台,在网吧的不过一千五百万台,不足五分之一。也就是说,全国有五分之四的上网电脑,上网时无须登记上网人员身份证,这其中包括学校、机关、家庭、宾馆、酒吧、图书馆。还有,据最新的报道,广州市政府最近实施了免费无线上网工程,所有的市民在特定的公共场合使用笔记本电脑都可以无线上网,也无须登记身份证。那么,能说这些人在没有登记身份证的情况下上网都在危害信息网络安全?假定这种说法成立,那么是谁允许这么多电脑不登记身份证就上网?由谁来承担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后果?又有哪些行政机关负责对这种大面积“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如果绝大多数上网消费者在其他地点上网时无须登记身份证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为什么消费者一旦进入网吧就必须登记身份证呢?难道进入网吧不登记身份证就会危害信息网络安全,在其他地方上网则不会?这种奇怪的逻辑如何解释呢?既然大多数上网人员上网时并未登记身份证,那么这一现象也可以证实,不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并不构成对信息网络安全的破坏。因此,从技术层面讲,这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还规定: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从法理上说,这是一条准用性法规,即还必须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就是说,看一个行为是不是危害信息网络安全,除了《条例》规定的这两条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果有明确规定的,也可以认定。但迄今为止,未见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将网吧内上网消费者身份证登记列入“信息网络安全”的范畴。

还有一种说法: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事关信息网络的安全,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重要措施。但,是“重要措施”就可以推定这个措施就是“信息网络安全本身”吗?这种说法只是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一种理解,并非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仔细分析一下,登记或者不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对信息网络安全其实没有任何关系。所谓有关系可能是指,假定某人登记了身份证上网了,他又实施了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那么这个登记可以方便地找到他,这个登记的作用仅是“方便找到违法嫌疑人”,而非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更不能说明就是信息网络安全本身。还是回到刚才的思路,全国可以上网的电脑有八千万台,在网吧需要登记身份证上网的只不过一千多万台,按这个“重要措施”的思路,一多半上网电脑岂不是全处在失控的状态之中?其实现代互联网技术已经可以通过查找上网电脑IP地址等方法找到犯罪嫌疑人,无须通过身份证。再者,因为可以方便找到犯罪嫌疑人,就要把所有上网公民置于监控之下,这种作法有法律依据吗?客观地说,这种作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质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路,是违反宪法的。

《条例》第二章是经营,关于上网消费者登记的内容位于该章的第二十三条,这也说明该事项属经营活动的内容,而非信息网络安全的内容。换言之,《条例》十分明确规定了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就是经营活动的内容,这是不容置疑的。

《条例》颁布实施已经六年,对其条款的质疑一直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与信息网络安全的关系更是众所纷纭莫衷一是。也不知有多少网吧因为此事被罚了款、吊销了证件。笔者希望在《条例》修改时,对此作出严谨的界定,为了网吧,也为了法制的进步。

                              2008年首发于《天下网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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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1-19 03: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李按:此文转贴自老9的博客。此文如老9以往文章的风格一样:嬉笑怒骂皆成文章,可读性极强。看了此文,我想,全国广大网吧业主应当更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网吧行业目前所处的困境,面对日益的扩张的公权力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当怎样去做。

公安:请您依法行政 不要越俎代庖



全国网吧同仁:



    作为一个网吧老板,我和各位同仁一样,有自己的苦衷、烦恼和无奈。谈经营,我们整天就好比在走钢丝,游走在政策的边缘;谈管理,我们每天不但要做消防队员,还要当好未成年人的保姆;谈投资,我们家家网吧都是投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可资产一天一天在贬值;谈干劲,我们只知道不停地投资,不知道何时才能到头;谈地位,我们虽然投身于高科技的终端行业,但是,都羞于言表自己是个网吧老板;谈罚款,我们家家被赞助、被罚款,还得找关系托人情来个潜规则;谈贡献,我们吃的是草根,挤出的是的巨税;而谈起法律来,我们说的话都很合情合理,可无人答理。

    网吧被社会妖魔化、被媒体污名化、网吧行业成为众矢之的的根本原因,似乎就是所谓的未成年人问题,我们小心谨慎甚怕触摸“三条高压线”,然而近期,国家文化部摆出了“不过三”的高压姿态,豪言壮语,刚健有力,权力张杨到极致-----“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干脆全国网吧关门算了!说话没边,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不过,看问题不能看表面,而应该看看这个规范性文件是否隐藏着其他目的性。过去,文化部每次出台什么政策,总是喜欢请上七大姑八大爷来帮腔,要么就是九大妈,十四嫂的,而这次文化部避开其他权力机关单独出台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其隐藏的目的可想而知---向世人展示“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职权是我们文化行政部门的!公安机关不得再乱来!这个问题如果你去问公安,公安最会做人:“两家都可以”;文化羞答答:“条例立法有缺陷,没说明白”。而事实情况是,网吧监管职权上的混乱,导致基层文化部门很难插手网吧的日常监管,基层公安和文化部门经过长时间的磨合,公安和文化对权力分配早已形成了默契,公安管未登记,文化管未成年;公安理直气壮要赞助,文化明哲保身要罚款;公安横行霸道,文化袖手旁观;公安放水捞鱼,文化顺手牵羊;公安吃的是肉,文化喝的是汤;作为网吧行业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权力寻租已使基层文化部门的权力被公安机关取代,文化部门在公安机关面前和我们网吧一样也属于弱势群体,面对强权机关,只能装孙子。因此,国家文化部这次非常明确地张扬自己的权力,其真实意图是在为基层文化部门撑腰,告诉地方文化部门和全国网吧老板:“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是我们文化部门的事情,请公安机关不要乱插手!!所以,公安机关将此处罚条款当作摇钱树、提款机的时代将终结,正可谓:老虎不发威,你当我是机器猫啊!

    本人属误闯网吧,走火入魔之流,这行业比民工还苦,比窦娥还冤。没有办法只能拜师学艺,修炼武功;别人拿矛,我就拿盾;矛虽然锋利,但盾更坚韧;今天,本人将拜师学艺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逻辑思维用来揭开文化部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奥秘,揭露公安机关违法行政的假面具。如果您不想以后被公安忽悠,那您就细致看;如果您还想维权,那您看了以后再去请教律师,看看我是忽悠你们,还是我被法律忽悠了。

    第一、《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本人解释:1。行政处罚的权力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相当于法规的规章制定;2。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也就是法律依据;3.行政处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因此,行政处罚的原则是:制定行政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第二、行政法理中的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要有法律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

    那么公安机关的职权是什么呢?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权是由《人民警察法》授予的。



    第 三、《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14,略。本人解释:1.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分不同警种;2.各个警种要依据各个警种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各自职权;



    第四、《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职权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本人解释:此条属于授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行政职权,此法律条款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又作了具体限定即公安机关的权限,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必须根据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仔细看清楚,必须根据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是什么意思呢?刚才说了,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定或法律依据都在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必须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那么《网吧管理条例》究竟是不是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呢?我们知道,《网吧管理条例》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什么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与法律有什么区别?《网吧管理条例》中为什么会出现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为什么会出现“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政法规是人起草出来的,但并不是坐在办公室内凭空想象写出来,立法要讲究技术和逻辑,当然更讲究法理,所以,针对上述疑难问题,本人慢慢忽悠。

    第五、行政法规是干什么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本人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网吧管理条例》之所以会出现禁止接纳未成年人是为了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网吧管理条例》之所以会出现“核对”,也是为了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网吧不“核对”消费者身份证件,又怎么知道是不是未成年人呢?至于登记、保存又是另外话题。

    第六、《网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按照《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起草,或由需立项的部门起草,行政法规中都要注明主管部门,那么这个法规也就成为这个部门监管行业的法定依据,也就是法律依据。很显然,条例第四条属于对文化行政部门授权条款,文化行政部门是网吧行业的主管部门。《条例》属文化行政部门监管网吧的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因此《网吧管理条例》在起草的时候对网吧经营过程中涉及公安机关等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监管内容要作技术性安排,因为,公安机关的监管职权贯穿于各行各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本人解释:1.条例属于多头管理,2.各有关部门是分别监管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内容。3. 各有关部门分别监管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内容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4. 各有关部门分别监管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内容,要依照本条例,依据自己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而不是部门规章。所以,《网吧管理条例》属文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是文化行政部门监管网吧、处罚网吧的法律依据。不属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监管网吧的时候应当依照《网吧管理条例》的规定,然后依据公安机关自己的法律法规中的法律依据条款对网吧实施监管和处罚。



    第七、《网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必须根据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我们针对公安机关的职权,再去查找公安机关这些职权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是公安机关实施这三项职权的法律依据,并接受这三个法律法规的监督。从这三个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没有任何条款的内容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属于违法行为,既然如此,那么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对网吧进行处罚就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必须依据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文化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条款公安机关又怎么能够拿去乱用呢?



    第八、《网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共计五个处罚条款,而且这五个条款的违法构成要件均定性为特殊被行政主体--企业行为,实际上这一条款只笼统地定性这5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文化部关于执行《网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并且这个复函经商国务院,明确文化行政部门对第三十一条可以处罚,并依法公示。因此,公安机关对此5个违法行为只能依照这一条款的内容,看看是否触犯了公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样一个违法行为有可能触犯几个法律规范,但是只能给当事人实施一次行政处罚,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这一违法行为,只是一个违法行为,并没有触犯其他法律规范,显然不可能由两个行政机关来处罚,这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也不相符。



    第九、公安机关喜欢强词夺理,按照《居民身份证法》只有我们公安机关才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文化部门没权查验身份证,又怎么履行这一职责?公安机关的这一辩解更说明公安机关违法行政,《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才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第四种情况为:“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根据此项规定,其他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无权作出规定。而《网吧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要求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虽是一项法定义务,但并非强制性查验后再核对登记义务,更何况网吧经营者也没有这项职权?所以,警察到网吧查顾客的身份证件以获取所谓的违法证据其行为本身就是严重违法的侵权行为。



    第十、《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注意,这里指的是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形,根据此条规定,公民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法证明其身份,网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是一项保护消费者的规定。



    第十一,第十二,等等,累了,大家记住没有法律依据就可以了,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我们也应该依法维权,公安机关忽悠了我们这么多年,张冠李戴地拿文化行政部门的法律依据来处罚我们,搞到最后处罚还没有法律依据,这真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按照公安机关的权力属性,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可以染指,现在国家文化部又明确行使这一权力,文化行政部门岂不是也变成了公安机关!!从这点上也再次证明,公安机关无权再忽悠我们了。

    为了网吧的明天,紧跟文化部的步伐,拿起法律武器,战斗吧!

                                                               网吧老9

                                                             2010-4-20夜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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