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收起左侧

难以自圆其说的绩效解释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1]初来乍到

分享到:
发表于 2011-1-30 19: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后面好像还跟了一个解释说明的文件,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解释,说30%部分不是教师个人工资,应该视作是学校的公用经费(校长开会后回来宣传解释的),既然是学校的公用经费,那请问教师的30%部分哪里去了?没发?还拖欠着?如果是30%部分,那么每个人的划拨金额怎么可能是均等的呢?难道进卡的70%部分人人都一样?!对履行了职责的校长、学校中层领导、班主任设立岗位津贴无可非议,但一定要通过严格考核,国家或地方财政应另外划拨专款设立基金给予补贴奖励,不应该从教师的人头费中提取。校长的30%部分也应纳入学校和教师一并参与考勤、考绩和工作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否则,由教育局直接从教师的人头费中提取1.3倍分文不少的平均发给校长,岂不造成校长吃的是教育局的平均大锅饭,而教师吃的是不平等的残羹剩饭?似有官官相护之嫌!是否可以以此类推,校长提取1.3、学校中层领导提取1.25、班主任提取1.2......那轮到站在第一线的普通教师杯中的那点羹还有几何?粗浅看法,敬请政策的制定者和决策者们三思,小民之虑也许是坐井观天。

转自[来安政府网·百姓心声] http://bbs.laian.gov.cn
原文地址:http://bbs.laian.gov.cn/dispbbs.asp?boardid=3&Id=125162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5 天

连续签到: 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1-30 20: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gcd政府在事业单位中实行所谓绩效工资本身就是难以自圆其说(考核了吗?有积极作用吗),是他们统治我们事业单位老百姓的伎俩,是抛给我们事业单位、使我们窝里斗的烫手山芋!当我们窝里斗的你死我活、难分难解白热化时,gcd公务员们又在悄悄地、不声不响地大幅度给自己增加所谓阳光工资呢!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1-1-30 20:21:30
事业单位的一群SB!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72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1-30 21: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咸吃萝卜淡操心啊!
想办法也弄个校长干干就成了
{:soso__1068865863761169762_3:}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8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1-31 09: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30%可能是保留工资吧?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23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1-31 10: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一分钱绩效工资还没发呢。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7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7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1-31 15: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是个别学校的个别现象吧!
至少我们学校的30%绩效已经发放!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0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2-8 08: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拎个炸药包,过年给你们领导送礼去!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013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1-2-8 22: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怪不怪!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