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收起左侧

关于采长林在处理李维同举报半塔村干部非法买卖土地案件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报告

   关闭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1]初来乍到

分享到:
发表于 2011-6-16 09: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来安县土地局信访办主任采长林在处理李维同举报半塔村  

                  黄浦远波和村长张国兵非法买卖土地案件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部分报告

陈述一:在20091228号之前(大概在1224号、星期五)我口头向采长林举报来安县半塔村干部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采长林不愿受理。采说:“你回去把材料写好再来。”我说:“我口头举报,你进行笔录是法律所允许的!”采又说:“我没时间写,你去公安局或检察院举报吧!”后来我分别去了公安局和检察院进行举报,公、检都说土地问题属于土地局处理,我们不受理!

证据:一:政府可以派人去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打听一下我有没有去这两个部门举报?便知。二:我去滁州局举报时明确告之我去过县土地局了,县不受理。李明说:“到我们这儿举报是一样的。”因采长林不受理所以我在1228号又去滁州市国土局举报。

这一点采长林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条:······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该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地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陈述二:我在20091228号、星期二,我到滁州国土局找到徐光友局长举报。局长叫我去到李明那儿进行笔录,李明告诉我,一个星期左右来安县土地局会找我谈话。

    但一个星期过后来安土地局没有找我询问,我又打电话问李明,他说:“我们下督办函去。”又过去一个多月了,来安县土地局还是没有找我,我不知来安县是否受理,故打电话去询问李明。他说:”我们再下督办函去!”一直到2010329号,来安县土地局在举报后90天(从20091228号到2010329号)内没有找我谈话,到2010329号我书面给来安县效能办请求督办,后又去效能办当面陈述并请求追究采长林行政不作为并要求督办此案。

证据:1.我现在还保存着给效能办的书信和邮戳凭证。

2.县效能办有我的谈话记录。   

这一点,采长林违反了《信访条例》第22条:······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地址不清除外。······。”以及《国家公务人员暂行条例》第31条(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三)弄虚作假欺骗误导群众。(十)在外物活动中有误国家荣誉。采听说我要告他,在几个月后的2010108号又补充了告知程序,见《来国土资房信字(201021号信访事项告知意见书》但采长林实在是不懂法律,程序违法是不可以后来补充的。

陈述三:去来安县效能办举报后由于仍然没有得到采长林是否受理的通知书。在201045号我又写信给滁州市效能办请求督办。

证据:我现在还保存着给滁州市效能办的信和邮戳凭证。

陈述四:这期间(20091228号至201059号)采长林在半塔调查中接受了被举报人黄浦远波的宴请,有一次我出诊挂水无意间发现采长林和黄埔远波一伙人在汽车站以北(盱宁北路)学林宾馆喝酒。我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后又进行打听,证实了我看到的事实。那人说:“喝完酒后是包了一个面包车把他送回去了。并给了两条烟。后来有一次采长林下来调查,我要求带他们到村干部所有的买卖土地的地方去看看,采说:“那个地方知道了,不用去看了!”

证据:一:这点,采长林在来安论坛上给我的回复中自己承认了宴请,但是他只承认给两包烟而不是两条,由于自己不抽烟给了驾驶员。二:告诉我这件事的村民可作证。

采长林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廉政从政中关于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陈述五:在201059号我签收到采长林写的来国土资房(201065号答复文件,该不予受理的理由,适用法律错误,故意扭曲掩盖事实、包庇违法者。愤怒之极我收集了一些证据在2010525号寄给了滁州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复查。滁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到信后带领来安县土地监察科人员一同在201061号上午扒掉了村民举报的“二道坝的违建”。扒掉的这个违建是采长林在学林宾馆吃喝的老板舅头盖的。

这一期间采长林故意对外透露消息:是李维同举报的,并把其中一封举报信给了赵一明。于是在201061号、2号、3号赵一明带领儿女共六人,闯入我家用携带的木棍、铁棍对我进行多次殴打并扬言把我家小儿子扔进井里(当时派出所民警就在面前)并阻拦一些病人买药,到处宣传我家都是假药。要闹两个月后一直闹到李维同自动把寄出去的帮老百姓写的举报信要回来为止。赵一明炫耀,把土地局工作人员给他的举报信拿出来给民警看。在以后的日子里,黄浦远波又多次对我刁难,甚至连我在自家院子里打井黄浦远波也要进行阻止,不允许我打井,我报警后是半塔派出所**海民警出警处理的,我才顺利打井!······

证据:一:赵一明拿出的举报信是我帮助村民写的,上面有几十位村民联名签名。举报信是我当面给以下几个土地局工作人员的:

1.
半塔土地所工作人员厉兆龙和黄小马(小名)

2.
来安县土地局信访办主任采长林

3.
邮寄给了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许光友

后来我针对土地局人员把举报信透露出去的这一事情向纪检委进行举报,请求纪委调查,经纪委调查结果,的确有人看到了赵一明从土地局弄来的有联盟签名的举报信,但是厉和黄没有把举报信搞出去。请广大网友想想:既然经调查1、没有透露,那剩下的就是23了。

难到是徐光友局长把我写的举报信送给赵一明的吗?显然不是。

二:【2011】来刑初字第0021号判决书以及来安县行警调查笔录中都可以证明赵一明随身携带有纸卷(举报信和违建申请材料)。

三:刑警调查笔录中赵一明本人承认用举报信纸卷击打李维同的。

采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第2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举报、揭发材料透露或转给被举报人或单位。

陈述六: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2010820号我只好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庆军举报。我因举报土地违法被打击报复致残,后又写信给滁州市国土局局长徐光友,要求换人重新调查。但是仍然是采长林下来调查。后来我去土地局质询采长林:“为什么还是你调查?为什么不换一个人?”采说:“别人忙,没时间!”

证据:1、有2010820号寄给张庆军的举报信和邮戳为证

2、有2010913号寄给安徽省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信和邮戳为证

采的行为再一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陈述七:在2010916号我拿到来国土资房(2010154号答复意见书。该内容仍然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真相适用法律错误。答复中仅对半塔村非法买卖土地50余亩这一项进行了答复,面对我举报的其他事项(一、二、四、五项、和举报到省里的事项)都没有答复。我当面告诉他,准备告他:乱作为、不作为。于是在2010108号他补充了来国土房信字(201021信访事项告知意见书以此来掩盖弥补其的违法行为和程序违法。

   2010109号上午采长林到半塔向有关人员透露我去省里举报半塔村干部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消息,上午连我在大药房上班都听到消息了。当时有买药的村民告诉我:“来安县土地局来人调查了,现在在喝酒,可能下午过来调查,黄浦远波在下面活动了。”果然在109号下午采长林找到了张正海和朱克才两村民放在一起笔录。我奇怪的是:采长林上午还没有进行调查村民都已经知道了,显然采长林等人是故意把消息告诉黄浦远波,让违法者做好准备,然后把要调查的证人摆平好,下午再去做笔录。

采长林做笔录的时候让两个被调查的人在一起笔录是种严重错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证人应该分开笔录。并且笔录所用纸张不应该是大白纸,应该用笔录专用纸张,对于村民所陈述的,采长林认为对黄浦远波和张国兵不利的话不记录,其中还有一个村民把村干部非法买卖土地的合同书给他,采不要。

证据:1、采长林笔录的两个村民可以作证。

2、来国土资房房(201064号答复书

3、来国土资源房(2010154号文件答复书,这封答复书中对同一问题的答复与上一封答复自相矛盾。

4、违建相片

5、村民笔录

6、张国兵和黄浦远波非法买卖土地的地方有的土地性质已经改变。

综上所述,采长林在办理我举报半塔村干部非法买卖。转让土地案件中,故意推诿,敷衍、包庇、拖延。(从20091228号之前开始举报到20109号和2010916号签收到的处理意见,历时1年半之久至今没有完全答复)两次的答复意见都是掩盖事实真相,适用法律错误,不允受理或仅仅是针对部分内容事项的答复。凡是关系到皇的非法买卖土地,一律不调查,或做掩盖事实的调查。采的违法犯罪行为明显,是导致我被殴打致使八级伤残产生的后果。请求依法处理。

    以上书面证据和村民举报的谈话笔录都给了马占文书记

    采长林!你瞪大眼睛看看,你还有什么好狡辩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广大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你等着法律的制裁吧!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