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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纸戒指 - 

[本地资讯] 今天上午县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当场杀死两人(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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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7-7 23: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必呢,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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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3: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残忍了,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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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7-7 23: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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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3: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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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7-7 23: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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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3: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奇啊,看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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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7-7 23: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近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网友表示,“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死缓?云南高院为什么还要对他人性化关怀,显示仁慈呢?”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则说,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
  当舆论的激愤和法律的严谨碰撞时,法官如何驾驭法律通过这个三岔路口固然值得围观,但大众如何理性看待最后结果,了解法律本意也是必须有的功课。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赵建生
  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田成有
  “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改判都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昨日,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说,“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
  身背两条人命的李昌奎二审改判死缓案引发网络大讨论后,省高院表示已重新核查此案。昨日,省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对李昌奎案进行探讨。药家鑫都判死了为什么李昌奎死缓?自首是否是“免死牌”?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会上,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和探讨。
  高院回应
  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
  “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昨日,省高院两位院长说,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他们介绍,判决不是一个两个法官做出来的,而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而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由法院领导、业务骨干组成,每次要成员过半才能讨论,而且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的,才能作出判决,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李昌奎案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赵建生首先讲了一个案例。在某小区,一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了,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此男子残忍、不孝顺。
  这两个案例代表着故意杀人案件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赵建生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
  2007年,国家将各省的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今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国家对死刑严格控制后,口子越来越紧。”最高法院也下发过一些指导性案件,作为各地法院的参考。
  “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赵建生说,“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
  关于网民热议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赵建生说,自首是刑法的一顶重要内容,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自首的来源就是“缴枪不杀”,战时优待俘虏,瓦解敌军,是战胜的法宝。而法律上规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他也表示,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但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是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体量刑中必须体现,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发挥出来。”
  田成有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答疑
  为何不判死刑?
  网民们最关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对此,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田成有则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他说,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和高院的判决不一样,但是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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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00: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的结果啊。。不过 化肥厂的主任 大多数都不把维修工当人看。。长期积累的怨气 才导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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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00: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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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死者安息,愿生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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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08: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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