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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初出茅庐 - 

新一轮大拆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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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7-19 06: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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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省厅网站 发布日期: 2010-01-2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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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7-19 07: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好象也听说了 说的也对呀  他们几家刚刚拆完又要拆   难道不浪费吗 真是不知道政府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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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7-19 07: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爱伦


    借闺女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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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7-19 07: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很有道理,希望能引起政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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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7-19 07: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俺家是岱山的,7年前搬家了,房子卖了,可是土地没权卖,现在拆迁占用土地,不知道占用土地款,俺能不能分到,如果知道者请告诉俺一声,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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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1-7-19 07: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拆迁,大开发,大发展。引起大骚动,大道理,大盖帽,压不住大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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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7-19 07: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肿么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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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7-19 08: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处拆迁、开发,据说全国18亿亩的红线还没突破,不知道国家还要把老百姓当阿斗糊弄到何时?也不知道我们的子孙将来吃什么?请存方寸土,留给子孙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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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1-7-19 08: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值得我们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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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7-19 09: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思想家,革命家,如果早生80年,中国十大元帅必有一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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