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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2007年来安县拆迁补偿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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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3: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来安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四项标准的批复
(滁政秘〔2007〕57号)


来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批准来安县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请示》(来政文〔2007〕5号)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县报送的来安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四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房屋附属物补偿费、树木移植补助费和房屋装潢综合补偿费标准由你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望你县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拆迁,认真解决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此 复。

  附件:1. 来安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
  2.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
  3.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生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标准。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来安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
  (基准日:2007年1月1日)
┌───┬───┬────────────┬───────────────────────────────────────────────────┐│ 类别 │ 等级 │  结构装修及设备情况  │                  基准价格(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   │            │        商  业        │      住  宅      │      工  业      ││   │   │            ├───┬───┬───┬───┬───┼───┬───┬───┬───┼───┬───┬───┬───┤│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框 │ 一 │桩基础或钢筋混凝土基础,│ 5600 │ 4466 │ 3492 │ 2760 │ 2188 │ 1130 │1019 │ 938 │ 898 │ 926 │ 875 │ 835 │ 805 ││ 架 │   │由钢筋混凝土主梁、次梁和│   │   │   │   │   │   │   │   │   │   │   │   │   ││   │   │柱形成的框架承重,现浇屋│   │   │   │   │   │   │   │   │   │   │   │   │   ││   │   │面,墙体为自承重墙,多层│   │   │   │   │   │   │   │   │   │   │   │   │   ││   │   │或高层建筑。独立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通上、下水,通电。  │   │   │   │   │   │   │   │   │   │   │   │   │   ││   ├───┼────────────┼───┼───┼───┼───┼───┼───┼───┼───┼───┼───┼───┼───┼───┤│   │ 二 │钢筋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 5539 │ 4405 │ 3432 │ 2699 │ 2127 │ 1070 │ 959 │ 878 │ 837 │ 865 │ 815 │ 775 │ 744 ││   │   │土框架承重,现浇或预制屋│   │   │   │   │   │   │   │   │   │   │   │   │   ││   │   │面,三层以下建筑(含三层│   │   │   │   │   │   │   │   │   │   │   │   │   ││   │   │)。有卫生设施,通上、下│   │   │   │   │   │   │   │   │   │   │   │   │   ││   │   │水,通电。       │   │   │   │   │   │   │   │   │   │   │   │   │   │├───┼───┼────────────┼───┼───┼───┼───┼───┼───┼───┼───┼───┼───┼───┼───┼───┤│ 砖 │ 一 │钢筋混凝土基础或砖基础,│ 5479 │ 4345 │ 3372 │ 2639 │ 2067 │ 1009 │ 898 │ 817 │ 777 │ 805 │ 755 │ 714 │ 684 ││ 混 │   │砖墙并设有部分钢筋混凝土│   │   │   │   │   │   │   │   │   │   │   │   │   ││   │   │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屋│   │   │   │   │   │   │   │   │   │   │   │   │   ││   │   │面,钢筋混凝土圈、过梁,│   │   │   │   │   │   │   │   │   │   │   │   │   ││   │   │设有构造柱,多层建筑。独│   │   │   │   │   │   │   │   │   │   │   │   │   ││   │   │立卫生设施,通上、下水,│   │   │   │   │   │   │   │   │   │   │   │   │   ││   │   │通电。         │   │   │   │   │   │   │   │   │   │   │   │   │   ││   ├───┼────────────┼───┼───┼───┼───┼───┼───┼───┼───┼───┼───┼───┼───┼───┤│   │ 二 │砖基础,砖墙承重或设有钢│ 5429 │ 4295 │ 3322 │ 2589 │ 2017 │ 959 │ 848 │ 767 │ 726 │ 755 │ 704 │ 664 │ 634 ││   │   │筋混凝土圈、过梁,设有构│   │   │   │   │   │   │   │   │   │   │   │   │   ││   │   │造柱,预制楼板楼面或钢、│   │   │   │   │   │   │   │   │   │   │   │   │   ││   │   │木架粘土瓦顶屋面,三层以│   │   │   │   │   │   │   │   │   │   │   │   │   ││   │   │下建筑(含三层)。有卫生│   │   │   │   │   │   │   │   │   │   │   │   │   ││   │   │设施,通上、下水,通电。│   │   │   │   │   │   │   │   │   │   │   │   │   ││   ├───┼────────────┼───┼───┼───┼───┼───┼───┼───┼───┼───┼───┼───┼───┼───┤│   │ 三 │毛石或砖砌基础,砖墙承重│ 5379 │ 4245 │ 3271 │ 2539 │ 1967 │ 908 │ 797 │ 716 │ 676 │ 704 │ 654 │ 614 │ 583 ││   │   │,设有钢筋混凝土圈、过梁│   │   │   │   │   │   │   │   │   │   │   │   │   ││   │   │、构造柱,预制楼板楼面或│   │   │   │   │   │   │   │   │   │   │   │   │   ││   │   │钢、木架粘土瓦顶屋面,三│   │   │   │   │   │   │   │   │   │   │   │   │   ││   │   │层以下建筑(含三层)。通│   │   │   │   │   │   │   │   │   │   │   │   │   ││   │   │上、下水,通电。    │   │   │   │   │   │   │   │   │   │   │   │   │   │├───┼───┼────────────┼───┼───┼───┼───┼───┼───┼───┼───┼───┼───┼───┼───┼───┤│ 砖 │ 一 │砖基础或钢筋混凝土基础,│ 5329 │ 4195 │ 3221 │ 2489 │ 1917 │ 858 │ 747 │ 666 │ 626 │ 654 │ 604 │ 563 │ 533 ││ 木 │   │24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门│   │   │   │   │   │   │   │   │   │   │   │   │   ││   │   │窗过梁,水泥桁条或木桁条│   │   │   │   │   │   │   │   │   │   │   │   │   ││   │   │承重的现浇屋面或粘土瓦屋│   │   │   │   │   │   │   │   │   │   │   │   │   ││   │   │面,钢、木屋架,木或水泥│   │   │   │   │   │   │   │   │   │   │   │   │   ││   │   │桁条。         │   │   │   │   │   │   │   │   │   │   │   │   │   ││   ├───┼────────────┼───┼───┼───┼───┼───┼───┼───┼───┼───┼───┼───┼───┼───┤│   │ 二 │砖基础、24砖墙承重,木、│ 5288 │ 4154 │ 3181 │ 2449 │ 1877 │ 817 │ 706 │ 626 │ 585 │ 614 │ 563 │ 523 │ 493 ││   │   │水泥桁条、钢、木屋架,瓦│   │   │   │   │   │   │   │   │   │   │   │   │   ││   │   │屋面,水泥沙浆地面,铝合│   │   │   │   │   │   │   │   │   │   │   │   │   ││   │   │金、木外窗,木门。   │   │   │   │   │   │   │   │   │   │   │   │   │   ││   ├───┼────────────┼───┼───┼───┼───┼───┼───┼───┼───┼───┼───┼───┼───┼───┤│   │ 三 │18砖墙或空斗墙承重,木、│ 5248 │ 4114 │ 3141 │ 2408 │ 1836 │ 777 │ 666 │ 585 │ 545 │ 573 │ 523 │ 483 │ 453 ││   │   │水泥桁条、简易钢、木屋架│   │   │   │   │   │   │   │   │   │   │   │   │   ││   │   │,瓦屋面,水泥沙浆地面,│   │   │   │   │   │   │   │   │   │   │   │   │   ││   │   │木外窗,木门。     │   │   │   │   │   │   │   │   │   │   │   │   │   │├───┼───┼────────────┼───┼───┼───┼───┼───┼───┼───┼───┼───┼───┼───┼───┼───┤│ 简 │ 一 │砖墙承重,竹、木、角钢等│ 3633 │ 2589 │ 1887 │ 1455 │ 1094 │ 646 │ 525 │ 454 │ 424 │ 412 │ 362 │ 332 │ 322 ││ 易 │   │简易屋架、桁条,石棉瓦、│   │   │   │   │   │   │   │   │   │   │   │   │   ││   │   │油毛毡等简易屋面,水泥沙│   │   │   │   │   │   │   │   │   │   │   │   │   ││   │   │浆或砖、土地面。    │   │   │   │   │   │   │   │   │   │   │   │   │   ││   ├───┼────────────┼───┼───┼───┼───┼───┼───┼───┼───┼───┼───┼───┼───┼───┤│   │ 二 │杂料围护,简易棚架,石棉│ 3572 │ 2529 │ 1826 │ 1395 │ 1034 │ 585 │ 464 │ 394 │ 363 │ 352 │ 302 │ 272 │ 262 ││   │   │瓦、油毛毡等简易屋面,水│   │   │   │   │   │   │   │   │   │   │   │   │   ││   │   │泥沙浆或砖、土地面。  │   │   │   │   │   │   │   │   │   │   │   │   │   │└───┴───┴────────────┴───┴───┴───┴───┴───┴───┴───┴───┴───┴───┴───┴───┴───┘
  说明:1. 商业、住宅及工业用途房屋的具体内容划分(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为准):
  ①商业:包括商服、金融、娱乐、旅游、商业收益性办公楼。
  ②住宅:非收益性办公楼、科研、教育、文化、医疗等公用事业用房参照住宅价格标准执行。
  ③工业: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
  2.评估具体单宗房地产价格计算采用公式:
  ①待拆迁房地产价格(住宅)={[该区域住宅房基准价格×(1+基准价格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同等结构建筑物重置价格] ×K+待拆迁建筑物重置价格×成新率} ×建筑面积(注:K为土地年期修正系数)
  ②待拆迁房地产价格(商业)=该级别商业房拆迁基准价格×(1+基准价格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R×建筑面积(注:R为综合修正系数)
  ③待拆迁房地产价格(工业)参照住宅待拆迁房地产价格计算公式。
  3. 表中各类别、级别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中不包括自行装修费用、房屋附属物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表中对装修的描述仅用于区分房屋的级别。

  附件2: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
┌────────────────┬───────────┬────────────┐│       名 称       │    单 位     │     金 额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    m2/月     │     4元      │├────────────────┼───────────┼────────────┤│住宅房搬迁补助费        │    户/次     │     400元     │└────────────────┴───────────┴────────────┘
  备注:1. 实行货币补偿的以协议确定的被拆迁房屋面积为准,支付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搬迁补助费;
  2. 实行产权调换的以协议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为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两次搬迁补助费。

  附件3: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生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标准
┌───────────────────────────────┬─────────┐│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生活补偿费(元/m2月)      │非住宅房搬迁补助费│├──────────┬────────────────────┤(元/m2次)    ││    类 别    │        区  位         │         ││          ├──────┬──────┬──────┤         ││          │ 一、二级 │ 三、四级 │ 五、六级 │         │├──────────┼──────┼──────┼──────┼─────────┤│ 商业、服务、生产 │   20   │   15   │   10   │    10    │├──────────┼──────┼──────┼──────┼─────────┤│ 办公、仓储、其它 │   10   │   8   │   6   │    6     │└──────────┴──────┴──────┴──────┴─────────┘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11日 (地方法规)

都几年过去了,物价都在上涨,现在的拆迁补偿基准低价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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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3: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现在的拆迁补偿基准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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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3: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信息来源:指挥部办公室    |     浏览次数:373次    |     发布时间:201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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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1-10-9 14: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oso_e189:}{: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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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10-9 15: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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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10-9 20: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真正知道实在消息的吗?城北会拆迁吗?求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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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10-9 20: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年的政策!现在还能参考吗?看楼主的帖子,头都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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