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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信息] 揭秘来安县“法盲法院”二十怪相之内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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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23: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揭秘来安县“法盲法院”二十怪相之内幕(1—8)

2011年10月18日,来安县张树平一家三口被抓案在滁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内行人都知道,除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外,普通刑事案件事实清楚的二审不开庭审理。滁州中院既然开庭,说明一审确错了,而且错的离奇。

2010年4月27日开始,张树平陆续向有关方面写信,举报县监察局长刘文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5月11日,举报未果,张树平一家妻儿三口反而被以“黑恶势力”抓捕入狱。12个月后,在证明所谓的举报纯属子虚乌有的情况下,来安县法院却网罗张家20余年的邻里琐事,重拾早已废弃的“流氓罪”这个筐,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树平一家三口分别判处1年半至3年半有期徒刑。在判决书中,来安县法院居然连涉案罪名的法定刑都不知道,不讲事实,枉法裁判。因判决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引起十数万网民关注,有网民在《来安论坛》爆料,称来安“创造”了《 史上最牛判决书》,来安县法院是“法盲法院”。近日,又有特情暴《最牛判决书》出笼内幕,现逐一披露,此为第一集:

(一)险恶的 “刑事案件登记表”

特情提供的资料表明,张树平一家被抓,来源于被他人“举报”。被“举报”的内容为:“水口镇张树平一家雇佣勾结社会闲散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在水口镇一带长期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殴打百姓,欺压群众”。公安机关2010年5月10日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除记载上述“举报”内容外,报案人姓名、单位、承办人等9个栏目均为空白,仅在“处理结果”栏记载:“领导批示,立案侦查”。至于哪个“领导批示”,怎样“批示”,却没有记载。然而,在没有任何“初查”和调查材料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却依据这一“领导批示”,于第二天将张树平一家三口刑事拘留。

刑诉法6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时发觉”等。此案非“现行犯”,来安县公安局也没有掌握张树平任何犯罪证据,仅凭领导一句话,就将张树平一家三口刑事拘留,明显违法。法律专家说,这一作法,不但违法,更加危险,这和“文革”期间的动辄抓人没有什么两样。这样的历史重演,势必人人自危,人人没有安全感。来安县法院对此明知乃同流合污,让百姓蒙冤,法制蒙羞。


(二)神秘电话拒绝纠错放人


按照“领导批示”,张树平一家无辜被抓。几个月过去了,查不到张树平“恶势力”犯罪的任何把柄。因为超出侦查羁押期限,工作人员报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关负责人员害怕担负责任,亦同意办理取保候审,并通知张树平亲属前往领人。在律师陪同下,正待具结领人时,办案人员突然接到“领导”电话,取消取保候审决定,继续违法羁押张树平一家三口。这种不正常情况,充分说明背后有人在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有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张树平和妻子、儿子三人被关后,剩下一个女儿流浪在外。在律师陪同下,其女儿跪求法院,要求关注陷害她家的人,要求对几次昏倒在法庭的白发母亲取保候审。法院却将其拒之门外,并且呵斥说:“你不要说,这与本案无关,说了也不会回答你”。此后,6位律师均以超期羁押为由,先后12次申请取保候审,都没有得到一个字的答复。来安县法院的这一冰冷面孔,除了说明其对法律的淡漠之外,更彰显其人性冷漠。

              (三)案子审了一年多,不知道涉案罪名法定刑

判决书认定张树平一家三口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刑法293条、87条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追诉时效也是5年。判决书20页却公然写道: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经过10年不再追究”。这一认定,既改变了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也改变了刑法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说其搞不清承办案件的最高法定刑,说其不知道“时效”等法律常识,这无论如何说不过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下,知情人猜测说,这极有可能是在官僚恶势力的打压下,正直法官欲罢不能而对无辜百姓采取的“小骂大帮忙”,故意让上层恶行为现丑。

(四)是“深恶痛绝”还是“感激不尽”

丁玉玲和张树平两家都在水口镇经营冷饮业务。2006年,面对当地冷饮市场饱和的局面,在丁玉玲的提议下,双方签订了经营协议。协议规定:丁玉玲在水口镇继续经营冷饮义务,张树平暂时退出冷饮市场;鉴于张树平闲置设备和停止业务的损失,丁玉玲每年补偿张树平3万元。2008年7月25日,丁玉玲不履行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水口镇派出所出面调解,当日双方就签订了和解协议,丁玉玲表示满意。5年过去了,公安机关为罗织罪名,重提此事,要求丁玉玲改口作有罪证明,丁玉玲有不从表示,办案人员在法庭上却强奸民意说:这是害怕黑势力不敢说。当时的调解记录是已经形成的历史事实,记录内容是历史的客观再现。调解记录明确记载:“丁玉玲对调解结果感激不尽”(见侦查卷409、454、461页)。办案人员5年后让丁玉玲改口,让其将原来“感激不尽”真实意思表示,违心的变更为“深恶痛绝”,明显是“欲加之罪”。

(五)指鹿为马:主动赔偿变强拿硬要

2007年12月,孟祥金家人在张树平开的饭店聚餐时嬉闹,互仍蛋糕,污损了地面、窗帘和墙壁。因重新粉刷墙壁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为防止事态扩大,张树平寻求正确的救济途径,建议双方到水口镇派出所接受调处(侦查卷367)。调处中,孟祥金打电话喊来舅舅金谋军,事态进一步扩大。争执本来就是对方引起,对方又纠集人员,扩大事态,张树平始终处于被动、受害状态。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对方承认错误,并主动赔偿张树平重新粉刷墙壁花去的500元钱。这本来就是普通民事纠纷,而且过错在对方,原审却认定张树平“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强拿硬要500元”,明显与事实不符(侦查卷34、35、36、49、508)。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曹必江是涉案直接证人。墙壁污损后,张树平请曹必江修复,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曹收取工本费500元。就是按照这个损失证明,致害方才赔偿了500元。一审将此认定为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十分荒唐。

              (六)是非不分:功绩成罪过


2008年6月,张树平儿子路遇孟祥金,质问孟祥金为什么老跟自己的父亲过不去,双方发生纠纷。张树平听说后赶到现场,一是“熊了”自己的儿子;二是代替儿子向孟祥金道歉,说“这事是我儿子不对,今天不该问你”;三是用自己的车把孟祥金送走。这种主动平息事态、化解纠纷的行为,是国家及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保护、提倡和鼓励的,来安县法院却将之认定为犯罪,明显颠倒了是非和功过(侦查卷59、515)。

                    (七)   本为受害者,咋成被告人

2009年5月3日下午,张宝福妻弟徐如彬9岁的女儿徐玉月摘了张树平家院子里的花,张树平妻子王银凤看到后说了几句,这对教育孩子有益无害。听说王银凤教育孩子的事,亲属徐如彬、徐如金、邵玄静、徐飞等不能正确对待,侵入张树平住宅围攻汪银凤。为平息事态,在张树平努力下,双方到派出所接受调处,化解了纠纷。由于过错在对方, 经水口镇派出所调解,徐如彬家人向张树平道了歉。二年后,原审再翻陈年老账,以寻衅滋事对对张树平一家三口定罪,颠倒黑白,荒唐至极,是典型的枉法裁判(侦查卷305、349、350、367)。

            (八)一字之差,凸显“法盲”加“文盲”

2010年2月24日,因街上人多拥挤,张树平与王采琳发生口角,王采琳弟弟王伟琳见状后却主动上前,对张树平头部连打两拳,引起互殴(见侦查卷287、99、305页)。张树平妻子汪银凤见状情绪激动,张树平马上劝说:“你不要吱声”;儿子张雷见有人殴打自己的父亲,意欲上前报复,张树平与妻子汪银凤一同将张雷抱住,将其按倒在旁边的鞋摊上。就连被害人王伟琳的堂姐王梅琳也证明,为制止事态发展,“张树平把他老婆拽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警经过”均可证实。这些行为,证明张树平是“寻衅滋事”的灭火者,而不是放火者(侦查卷29、60、66、73、77、295、326、347)。事后,张树平发现互殴中汽车智能钥匙丢失,经过水口镇派出所调解,王伟琳赔偿张树平2000元。这一事实,有调解记录和配钥匙的2400元厂家发票在案佐证,原审认定张树平无事生非向王伟琳“强拿硬要2000元”,明显与事实不符(侦查卷287-301)。

更加令人汗颜的是,案发当时,民警郑庆奎、王军在“出警证明”中证实:“张雷站在巷口欲用拳头打王伟琳”,被民警郑庆奎制止。然而判决书中却将“欲用拳头打王伟琳”的出警证明变成了“用拳头打王伟琳”,证明中的“欲”字被删除。一字之差,意思完全不同,即将“无”变成了“有”。对此,相关人员的解释是“没有根本区别”。说其“法盲”加“文盲”并不为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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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1-10-28 07: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结果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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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08: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来安没有想不到的,只有做不到的,现实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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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23: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人民法院对法律如此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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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7 22: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会淡忘一切的。报应会落在下一代身上的。慈悲心肠,要大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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