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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张哥、李弟比,小厉是否判的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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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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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08: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有话想说 于 2012-1-19 08:26 编辑

  来安一房管所管理员非法受贿获刑五年

  经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厉某在2007年至2010年担任半塔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管理员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在建房及办理房产证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管理对象现金计人民币54600元和一辆(价格2400元)豪爵爵士牌电动车。县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追缴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二万元。日前,经来安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厉某开除党籍处分;县人社局依据规定解除其与县国土局的聘用关系。(来安县纪委审理室)

来安一房管所所长受贿获刑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来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房管所所长受贿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现年42岁的李某,系来安县人,原任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半塔土地所所长。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收受夏某、余某等人因建房一事给予自己的贿赂款2.7万元后,为他人在建房、办证等事情上给予关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掌握其收受2000元的事实后,主动交代了其他大部分的受贿事实,且案发后主动退出了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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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08: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官越小,判的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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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1-19 08: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已至此  多说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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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2-1-19 08: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好比较的{:soso_e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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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2-1-19 08: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待贪污受贿全社会应该是零容忍、严制裁,你看还有木有敢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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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1-19 08: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坐评论,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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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1-19 09: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替罪羊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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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2-1-19 09: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参照物不同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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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2-1-19 10: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主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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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1-19 16: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工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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