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旧城区改造“两路两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新来城”建设,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新来城”总体规划要求,拟对城南旧城区改造“两路两房”(即:来安大道、清流东路、桂花苑安置小区、香樟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使此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范围:来安大道北沿、清流东路沿线和桂花苑安置小区(位于来安大道与清流东路交汇处西北角)、香樟苑安置小区(位于西外环东侧)规划征收界限范围内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详见城南片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界线图),征收房屋总面积约11.6万㎡,约640户居民。
二、被征收房屋属性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国土房产、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认证为准。
三、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
四、个人住宅征收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但2010年4月航拍影像图标明已建成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主动签约并积极搬迁交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助。
2010年4月航拍影像图上没有的房屋(含简易房),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00元/㎡的助拆费用。
征收超过批准期限(两年)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按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
此次入户调查后突击抢建的房屋或装潢、抢栽的树木、增添的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三)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安置地点
1、结算方式。选择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双向评估、互找差价”。 若被征收人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选择户型时可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上靠一个户型增购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标准计算,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据实结算、互找差价。
2、安置地点。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安置地点:桂花苑安置小区(位于来安大道与清流东路交汇处西北角)、香樟苑安置小区(位于西外环东侧)。
五、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个人拥有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双向评估、互找差价”。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均按市场评估价格据实结算,互找差价。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相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
安置地点可选择在桂花苑安置小区、香樟苑安置小区。
六、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住宅房补助
对沿建阳南路和永阳路主干道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房,按住宅房予以补偿,同时按认证面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沿油库路、农民街、图书巷等次干道的,按(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有本地点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营业时间满二年并且自领证照后按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至今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街巷小店。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至今满二年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按房屋门向临路一层一进实际营业面积,给予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加工的小作坊、个体生产加工户等,持有本地点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至今满二年,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按实际用于生产、加工房屋面积(不含仓库、生活起居面积)给予400元/㎡的一次性机械设备拆、装、运输费用和经济补助。仓库给予200元/㎡一次性补助。
征收出租(出借)的住宅房,对使用人不予补偿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凭关系。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拆除。
八、承租单位房屋的处理
单位职工承租本单位房屋用于居住,且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约并积极搬迁交房的,产权单位可为其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手续后,按本方案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九、特殊人群优先住房保障
(一)符合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符合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征收人(不含无房户),可按享受廉租房政策的面积进行安置(15㎡/人,具体人数按享受廉租房政策人数为准),一律安置到桂花苑安置小区、香樟苑安置小区(每户最高60㎡)。结算方式:享受安置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大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结算差价;小于时,按实际结算。享受面积不足60㎡,可增购到60㎡,增购部分按1300元/㎡购买,今后不再享受廉租房。
(二)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未出售、转让、赠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后无异议,被征收人选择在规定安置地点,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户型安置(最大允许上靠一个最接近户型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该户确实难以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共有产权手续,予以安置。若被征收人欲购买国有产权面积的,5年内按签订协议书中的价格执行,5年后重新确定价格。
(三)提供特困户小户型住房保障
家庭特别困难,确实无力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的被征收人,经所在社区证明: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并公示,经认证批准后,可整户入住指定的小户型住房,房租比照廉租房收取,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标准补偿,不得再选择安置房安置。
十、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发给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交房时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和两次搬迁补助费。
临时过渡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潢附属物补偿等标准按来政秘(2009)102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一、奖励办法及其他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拆除的,享受以下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签定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下述奖励。
(一)为了鼓励被征收人早迁、快迁,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奖励期限为10天,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第一天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的,征收人按被拆房屋的认证面积给以被征收人100元/㎡的奖励,每推迟一天减少10元/㎡的奖励,超过规定奖励时间,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二﹚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后优先集中抓阄抽取顺序号,再选取房号。对选择两套以上(含两套)安置房的,按高低楼层相对平均的原则选取自己满意的安置房房号,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充协议。
﹙三﹚被征收人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可优惠增购25㎡安置面积。增购在10㎡以内,按综合建设成本价1600元/㎡购买,放弃增购的,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给予货币奖励。增购另15㎡的,按增购优惠价购买;如再增购,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四﹚就近安置奖励。选择到桂花苑安置小区、香樟苑安置小区安置的,在超面积增购部分价格上再给予优惠。对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和增购优惠价在原确定的基础上再优惠160元/㎡。
﹙五﹚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到规划安置小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和安置房面积按市场价评估,各计各价。每户还可享受优惠价格最大限度增购20㎡,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六﹚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住宅房(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营业时间满二年并且自领证照后按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至今的),在房源允许情况下,每户可在指定地点,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65%的价格,购买与被征收房屋一层一进相近面积的商业用房,如房源不足,只给予货币补偿。
﹙七﹚被征收人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由供电、供水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十二、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待定。
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拒不签订协议的、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十三、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来安县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