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共管 精心呵护你我共有的家园 ----致来城市民一封信 尊敬的来城市民: 你们好!美丽的来城是我们拥有的共同家园,城市管理关联着你我每一日的生活品质。在来安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与建设城市同等重要的是管理好我们的城市。加强城市管理,优化我们的居住生活环境,这既是全体来城市民的强烈心声,也更是我们每一个城市管理者的不懈追求。 来城的市容环境秩序非常混乱,车辆乱停乱放、流动摊贩随意占道经营、商家门店出店经营、乱倒垃圾等行为经常发生。为还给来城市民一个美丽整洁的城市环境,舒适宜人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来城城市品位,打造来城新形象,给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县政府决定自3月份起对来城的市容环境秩序进行全面综合整治,具体整治内容如下: 一、禁止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便溺、乱扔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不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的,处以50元罚款; (二)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以200—10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车200元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三、机动车辆禁止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停放,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四、非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五、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元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以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城的市容整治取得的效果如何,一方面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工作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还需要你们的关心、支持和监督,没有你们的支持,我们的工作也不可能做好。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崇尚文明,改变我们工作和生活中的不良习惯,讲文明,树新风。携手共管,精心呵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为建设一个蓝天、白云、绿水、文明、清洁和谐的家园而努力。 最后祝你们身体健康、生活美满、合家欢乐! 举报、监督电话:5632872 来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