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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有偿家教,抖抖你身边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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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0: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滁州出了文件,
要治治有偿家教
来安有吗?
体育巷那个叫什么名字的辅导班
谁开的?
粮食局对面的辅导班
谁开的?
还有无数个家庭辅导班
希望大家抖抖啊
打击这种丑恶的现象
印发《关于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0访问次数: 63信息来源:市教育局字号:[ ]



滁教监〔2012〕3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包括教育科研人员,以下含)组织或参与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工作机制,现将《关于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损害教师和教育的社会形象,妨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各校要引起高度重视,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推进年”为抓手,进一步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本规定下发后,学校要通过多种多样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将《暂行规定》在校内显著位置和网上进行公布。
  二、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各校要根据《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设立并在显著位置公开教育主管部门和本校师德师风举报电话。要对照《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凡主动终止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规定落实。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受理社会各界人士的举报,对此类举报,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事实不查清不放过;违规收取的费用不清退完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认真进行查处。
  滁州市教育局师德师风举报电话:3042842、3023892。

                                      滁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关于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的师德行为,维护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和《滁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教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系指公办在职教师(包括教育科研人员,以下含)利用课余时间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二条 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
  1.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寒暑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 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办学机构介绍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3. 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 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5. 在社会各种办学机构兼课或为他们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6. 在职教师对学生的无偿补习活动,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时间、地点、人数等,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均视为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
  7. 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
  第三条 在职教师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有关条款的,一经调查核实,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1.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非工作日组织的)三报核实,学科带头人和,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情节较轻行为,除责令其纠正外,所获取的费用全部上缴给学校,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和晋升高一级职务,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年度绩效工资和年度文明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向社会曝光。
  2.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3款(工作日组织的)和第4款,情节较重的,除上述一项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申报,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师德标兵、教坛新星和特级教师等, 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行政上给予警告处分。
  3.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5款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影响恶劣和情节严重的,除上述二项处理外,给予待岗学习、解聘处理。行政上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因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学校是教师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校长是治理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作为教师师德评比和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所在学校一年内发现一起的,对直接领导和分管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两起及以上的,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因管理不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校长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免去或建议上级组织部门免去校长职务。
  第六条 对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处理程序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办法,参照《滁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处理程序及申诉)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组织或参与的以及本规定下发后能够主动终止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将不予追究。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印发《关于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滁教监〔2012〕3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包括教育科研人员,以下含)组织或参与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工作机制,现将《关于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损害教师和教育的社会形象,妨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各校要引起高度重视,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推进年”为抓手,进一步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本规定下发后,学校要通过多种多样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将《暂行规定》在校内显著位置和网上进行公布。
  二、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各校要根据《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设立并在显著位置公开教育主管部门和本校师德师风举报电话。要对照《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凡主动终止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规定落实。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受理社会各界人士的举报,对此类举报,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事实不查清不放过;违规收取的费用不清退完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认真进行查处。
  滁州市教育局师德师风举报电话:3042842、3023892。


                                      滁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关于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的师德行为,维护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和《滁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教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系指公办在职教师(包括教育科研人员,以下含)利用课余时间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二条 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
  1.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寒暑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 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办学机构介绍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3. 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 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5. 在社会各种办学机构兼课或为他们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6. 在职教师对学生的无偿补习活动,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时间、地点、人数等,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均视为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
  7. 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
  第三条 在职教师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有关条款的,一经调查核实,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1.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非工作日组织的)三报核实,学科带头人和,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情节较轻行为,除责令其纠正外,所获取的费用全部上缴给学校,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和晋升高一级职务,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年度绩效工资和年度文明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向社会曝光。
  2.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3款(工作日组织的)和第4款,情节较重的,除上述一项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申报,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师德标兵、教坛新星和特级教师等, 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行政上给予警告处分。
  3.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5款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影响恶劣和情节严重的,除上述二项处理外,给予待岗学习、解聘处理。行政上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因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学校是教师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校长是治理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作为教师师德评比和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所在学校一年内发现一起的,对直接领导和分管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两起及以上的,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因管理不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校长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免去或建议上级组织部门免去校长职务。
  第六条 对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处理程序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办法,参照《滁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处理程序及申诉)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组织或参与的以及本规定下发后能够主动终止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将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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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5-11 11: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怪不怪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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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2-5-11 11: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市场,有需求。体制不改变,都是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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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5-11 11: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电话是不是像“110”一样的,各类补习班大多在八小时以外,怎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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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5-11 11: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有偿家教多了去。互相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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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2-5-11 11: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针对在职教师的,就像公务员不能经商做生意一样,换个马甲就万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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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5-11 12: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需求就有市场,愿打越挨的,有什么好抖的事情。就是有一些人喜欢搞这些事情出来搞不懂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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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5-11 13: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现在你不去家教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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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5-11 15: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凭本事吃饭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容忍的,只是别一味的为钱就好,各取所需的同时,希望家教老师首先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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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5-11 16: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有偿家教多呢,可以说是这部分老师买房买车的主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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