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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法律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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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12: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这是什么法院?这是什么合议庭?是为个人所左右的吗?欠款人自己承认借条是自己写的,为什么合议庭要在日期上大作文章?钱是之前借的,借条是后写的,这也能说不合常理?不知道怎么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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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9-6 22: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不乱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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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9-8 23: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乱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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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2-9-9 11: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不乱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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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2-9-10 05: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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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2: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乱说话,我说的都是事实,我可以用我的身加性命担保,(劳佰性的命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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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2-9-10 13: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找兔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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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9-13 16: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要讲证据,再值钱的命也代替不了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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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2-9-14 22: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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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2-9-24 10: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请好好学习一点法律再到这里来发表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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